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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密协议怎么写?|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的起草要点与法条依据(2026)

2026-08-13 admin 阅读 77
商业保密协议怎么写?|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的起草要点与法条依据(2026)

【摘要】一份能用的商业保密协议,按条款顺序应当写清六件事:保密信息的定义与清单、保密义务与禁止行为、保密期限与法定例外、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与地域、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保密义务依附于劳动关系存在,无需额外付费,可以覆盖全体接触信息的员工;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补偿必须按月发放。最常见的失效情形,是协议把秘密笼统写成"公司一切信息",或是把竞业限制签给全员却不付一分补偿。

【目录】

一、商业保密协议要解决的三个法律问题

二、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与清单条款

三、第二条:保密义务与禁止行为清单条款

四、第三条:保密期限、脱密与法定例外条款

五、第四条与第五条: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期限与补偿标准

六、第六条至末条:离职交接、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条款

七、起草商业保密协议时最常被追问的三个问题

末章、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与免责声明

一、商业保密协议要解决的三个法律问题

起草一份商业保密协议,先要弄清它到底在解决哪三件事。 第一件,是把公司手里的信息在法律上固定成商业秘密。 第二件,是给接触秘密的员工设定一条可执行的义务边界。 第三件,是给离职后的竞争行为装上可诉的限制条款。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10条第四款及 aflaw 实务梳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这三件事对应协议里的三组条款,缺哪一组,另外两组的效力都会打折。

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定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 秘密性: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3条
  • 价值性: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同样可以认定,依据【法释〔2020〕7号】第7条
  • 保密性: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依据【法释〔2020〕7号】第5条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保密性。 没有签协议、没有密级标记、没有访问权限管理,法院可能直接认定所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而【法释〔2020〕7号】第6条列举的第一种保密措施,正是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这意味着,协议本身就是保密性要件的核心证据,起草质量直接决定后续能不能告得赢。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六项差别

很多企业把两份文件混成一份,结果竞业限制部分被整体否定。 先看清差别,再决定签几份。

对比项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
适用对象可覆盖全体接触信息的员工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10条、【劳动合同法(2012)】第23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2012)】第23条第二款、第24条
是否需要付费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期限可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持续至该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起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后果赔偿损失,另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补偿、继续履行限制义务
能否全员签能,建议全员签不能,签给不接触秘密的人员存在不生效风险

二、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与清单条款

定义条款的"概括加列举加排除"三层写法

第一层是概括,直接照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10条第四款的定义即可。 第二层是列举,建议参照【法释〔2020〕7号】第1条分成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张清单。 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法释〔2020〕7号】第1条第二款还进一步明确,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三层是排除,把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逐项剔除。

排除层与载体条款:为什么"公司一切信息"反而害了你

  • 在被披露时已经属于公知领域的信息,且非因员工违反本协议所致
  • 员工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在入职前已经合法掌握的信息
  • 员工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注意】把保密范围笼统写成"甲方的一切经营信息",在诉讼中反而是减分项。 【法释〔2020〕7号】第5条要求法院根据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判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范围无限大的定义等于没有定义,法院难以固定具体秘密点,侵权比对也就无从谈起。 建议在协议里再加一条载体条款:纸质文件标注密级、电子文件设置访问权限、样品与模具单独封存。 这正是【法释〔2020〕7号】第6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举的保密措施形式。

三、第二条:保密义务与禁止行为清单条款

禁止行为要照着【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10条第一款逐项写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项是保密协议最核心的请求权基础。 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名单、配方、报价体系,通常不构成盗窃,只是违反保密义务,靠的就是这一项。 第(四)项则覆盖新用人单位,明知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仍招揽并使用的,同样落入规制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10条第二款明确,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10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接触人员范围与最小必要原则

  • 逐岗位列出可接触秘密的人员名单,而不是笼统写"全体员工"
  • 按密级设定访问权限,核心配方只开放给必要工序的操作人员
  • 对外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单独签署保密承诺
  • 对离职员工办理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手续并留存书面确认

【法释〔2020〕7号】第6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分别对培训与书面告知、场所分区管理、离职登记返还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三项写进协议,等于把保密性要件的证据链补齐。

四、第三条:保密期限、脱密与法定例外条款

保密期限可以长于劳动关系,竞业限制最长二年

保密义务的期限由双方约定,法律没有设置上限。 常见写法是:在职期间持续有效,离职后持续至该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为止。 竞业限制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2012)】第24条第二款规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约定三年、五年的,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类法定例外情形必须在协议里写明

  • 该信息在被披露时已经属于公知领域,且非因员工违反本协议所致
  • 员工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在入职前已经合法掌握该信息
  • 员工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该信息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必须披露

【提示】还有一条常被漏掉的抗辩规则:【法释〔2020〕7号】第2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选择跟随的,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因此客户名单类秘密,协议里最好同时约定客户归属的证据留存方式。

五、第四条与第五条: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期限与补偿标准

三类人员之外签了不生效

【劳动合同法(2012)】第24条第一款把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13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把竞业限制签给前台、保洁、普工,属于典型的无效配置。 深圳某配件厂曾给全部 86 名员工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未支付任何补偿。 其中一名仓库管理员离职后入职同行业企业,公司起诉索赔违约金。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岗位不接触配方与客户数据,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加之公司未按月支付补偿,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根据公开情形整理)。

范围、地域、期限要与接触的秘密相适应

【法释〔2025〕12号】第13条第二款确立了一条比例规则。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把一名区域销售的竞业地域写成"全国乃至全球",超出其接触范围的部分会被直接砍掉。 【法释〔2025〕12号】第14条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与上述三类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偿标准与违约金:按【法释〔2020〕26号】第36条逐项落

参数法定口径与起草建议
人员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24条
期限上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二年,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补偿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6条
补偿下限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支付方式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不能一次性打包或在职时预发,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23条第二款
停付后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依据【法释〔2020〕26号】第38条
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可请求额外支付三个月补偿,依据【法释〔2020〕26号】第39条
违约金可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要求继续履行限制义务,依据【法释〔2020〕26号】第40条
双重追责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法释〔2025〕12号】第15条
失效情形未知悉接触秘密、范围超出合理比例、单位三个月未付补偿、期限超过二年

违约金条款要放在第五条,而不是散落在协议各处。 【劳动合同法(2012)】第25条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能约定违约金的只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两种情形。 对违反保密义务本身,主张的是损失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2012)】第90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把违约金写进保密义务条款,是起草时最常见的一处硬伤。

六、第六条至末条:离职交接、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条款

离职登记、返还、清除、销毁的写法

  • 离职前提交涉密载体清单并逐项登记
  • 返还纸质文件、样品、模具、存储介质
  • 清除个人设备与云盘中的涉密数据,签署删除确认书
  • 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

【法释〔2020〕7号】第6条第(六)项把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接列为法定保密措施之一。 这一条写进协议,等于给保密性要件补上一份硬证据。

违约责任的三条并行路径

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损失与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民事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22条,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并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行政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26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刑事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第219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诉讼中的举证压力比想象的小:【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39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该信息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协议写得越细,这一步的初步证据就越硬。

保密协议必备条款清单与签字前自查

条款写什么不写会怎样
第1条 定义商业秘密法定定义加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分类清单秘密点不明确,法院难以认定保护范围
第2条 排除已公开信息、入职前已掌握信息、合法第三方来源信息条款范围过宽,易被认定显失公平
第3条 载体密级标注、权限分级、封存与加密要求保密性要件证据不足
第4条 义务不披露、不使用、不允许他人使用缺少请求权基础
第5条 禁止行为照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10条第一款四项无法覆盖教唆引诱第三人的情形
第6条 接触范围逐岗位名单与最小必要原则被认定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7条 期限在职加离职后至进入公知领域止期限落空,离职后无保护
第8条 例外四类法定例外情形抗辩空间被压缩
第9条 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地域、行业、期限不超过二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10条 补偿按月支付标准,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未约定需按法定标准补付,未付满三个月员工可解除
第11条 违约竞业限制违约金、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只能证明损失才能获赔
第12条 离职交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与继续保密载体流失,举证困难

协议签字前,建议逐条打钩核对:

  • □ 保密信息是否落到了具体秘密点,而不是"公司一切信息"
  • □ 竞业限制是否只签给高管、高技和真正接触秘密的人,有没有全员签
  • □ 竞业限制期限是否不超过二年,范围与地域是否与接触的秘密相称
  • □ 经济补偿是否约定为按月支付,金额是否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 □ 是否核对了企业所在省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认30%口径不低于该标准
  • □ 违约金是否只写在竞业限制条款里,保密义务部分写的是损失赔偿
  • □ 离职交接是否有登记、返还、清除、销毁的书面流程与确认书
  • □ 涉密文件是否标注密级并设置访问权限,与协议描述一致

七、起草商业保密协议时最常被追问的三个问题

问:保密协议能不能和劳动合同签在同一份文件里?

答:可以。 【劳动合同法(2012)】第23条第一款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法释〔2020〕7号】第6条第(一)项把签订保密协议与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并列列举,两种形式在认定保密措施上效力相同。 关键岗位建议单独签署一份,便于在入职、调岗、离职三个节点分别留痕。 对外合作的供应商、客户、来访者,还应当另行签署保密承诺,对应【法释〔2020〕7号】第6条第(二)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这意味着谈判阶段就应当覆盖,不必等到合同落定。

问:没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不是就无效?

答:不是无效,而是按法定标准补足。 【法释〔2020〕26号】第36条明确,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反过来,【法释〔2020〕26号】第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2020〕26号】第37条还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义务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违约金定得越高越保险吗?

答:不是。 【民法典(2020)】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把违约金定在员工年薪十倍,诉讼中大概率被调减。 更稳妥的做法是同时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并保留客户流失、订单减少、研发投入等损失证据。 同时注意【法释〔2025〕12号】第15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金与返还补偿可以同时主张,但两项相加仍要接受【民法典(2020)】第585条第二款的合理性审查。

末章、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与免责声明

本文引用法规(均为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开文本):

- 说明:2019版第9条对应的商业秘密条款,自2025年第二次修订(2025-10-15施行)起调整为第10条;原第17条、第21条、第32条相应调整为第22条、第26条、第39条,本文统一引用2025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2025年第二次修订,2025-10-15施行):第10条(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类型)、第22条(民事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第26条(行政处罚)、第39条(举证责任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第23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按月补偿)、第24条(人员范围与二年期限上限)、第25条(违约金限制)、第90条(劳动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施行):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501条、第58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第219条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基于现行公开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整理,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的结论会因事实、证据、行业特点和地域裁判口径的差异而不同。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工资标准、违约金调减幅度等事项,各地裁审尺度存在差别。 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客户名单被带走、配方外流等具体争议,建议携带协议文本与证据材料,咨询具备资质的劳动法律师或知识产权律师,并以其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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