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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要求国内优先权 | 12个月内同主题再申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2026)

2026-08-03 admin 阅读 122
专利要求国内优先权 | 12个月内同主题再申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2026)

【摘要】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再次提出申请,即可要求本国优先权,新颖性、创造性等判断以首次申请日为基准(【专利法(2020)第29条第2款】)。要求本国优先权须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online.cnipa.gov.cn)提交在后申请,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号与申请日,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文末附要求本国优先权四步操作与三种不得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情形,可用于实用新型转发明、完善技术方案与保住首次申请日。

【目录】

一、要求本国优先权是什么:同主题再次申请,申请日回溯到首次申请

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特点与用途

三、到哪里办理本国优先权: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四、怎么要求本国优先权:整体路径

五、要求本国优先权四步操作

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七、案例分析:实用新型占位→完善方案→转发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八、容易踩的坑与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

一、要求本国优先权是什么:同主题再次申请,申请日回溯到首次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指在国内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再次提出申请并声明优先权,使后一申请在专利性判断上"回到"首次申请日。

  • 期限与对象:发明或实用新型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外观设计首次申请后6个月内,可再次提出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专利法(2020)第29条第2款】)。
  • 申请日回溯:在先申请日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基准以它为准(【专利法(2020)第22条】)。
  • 相同主题是前提: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必须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后补入的新内容不享受优先权,以实际提交日为基准。
  • 程序性质:本国优先权不是额外审批,只是在后申请请求书中声明并写明在先申请信息,随在后申请一并提交即可。

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特点与用途

本国优先权解决"方案不完善但想先占申请日"的矛盾,让申请人先占位、后完善,再把申请日"搬"到更好的方案上。

  • 类型可转换:在先发明可转成在后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先实用新型可转成在后实用新型或发明;外观设计可在6个月内以发明/实用新型附图显示的设计为基础再申请,实现"实用新型转发明"升级。
  • 在先申请自动失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两件申请不并存,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
  • 免交副本: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号与申请日,即视为已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无需另行整理提交。
  • 主要用途:完善技术方案、补充实施例、实用新型转发明、多件相关申请合案处理,以及在先申请因故被视撤后在期限内以它为基础再次申请、保住首次申请日。
  • 路径之别:外国优先权以《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申请为基础,与本国优先权的程序、材料要求不同,不能混用。

三、到哪里办理本国优先权: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 线上入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并登录后在线提交在后申请并勾选优先权声明。
  • 提交内容:在后申请按普通申请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优先权"栏填写在先申请号与申请日,勾选"要求本国优先权"。
  • 代理办理: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请求书由代理机构按其流程在线提交并代管通知书。
  • 状态查证:在先申请是否可作基础、法律状态如何,可在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cpquery.cnipa.gov.cn)查询;提交后视为撤回等通知书经系统电子送达,注意查收。

四、怎么要求本国优先权:整体路径

  • 第1步 核基础:确认在先申请自申请日起是否在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期限内,且未被授权、未要求过优先权、不属于分案申请。
  • 第2步 写文件:围绕在先申请撰写在后申请,可补充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与从属权利要求,类别按需选择,内容不得超出在先申请记载范围。
  • 第3步 做声明:在请求书中勾选"要求本国优先权",写明在先申请号与申请日,随在后申请一并提交。
  • 第4步 查后果:提交后在先申请即视为撤回,跟进在后申请补正、审查流程,并在系统中查收相关通知书。

五、要求本国优先权四步操作

第一步 确认在先申请可作基础

  • 核对期限:自在先申请日起,发明/实用新型未满12个月、外观设计未满6个月。
  • 核对状态:在先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未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不属于分案申请,三项同时满足才可作为基础。
  • 核对主体: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先行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第二步 撰写在后申请文件

  • 就相同主题重新撰写,补充实施例、数据与效果,优化权利要求布局。
  • 按升级目标选择类别:如实用新型转发明,需按发明申请要求撰写并预留实审。
  • 内容不得超出在先申请记载范围,超范围部分不享受优先权。

第三步 请求书声明并写明信息

  • 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优先权栏勾选"要求本国优先权"。
  • 填写在先申请申请号(13位数字,格式为年份4位+类型码1位+流水号7位+校验位1位)与申请日。
  • 写明在先申请号与申请日即视为提交在先申请副本,无需另附副本文件。

第四步 提交并核对后果

  • 在后申请按正常程序缴纳费用、进入审查。
  • 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在系统查收视为撤回通知。
  • 若在后申请撤回,优先权基础随之失效。

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 【专利法(2020)第29条第2款】:发明或实用新型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外观设计首次申请后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本国优先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要求本国优先权应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写明在先申请号与申请日;在先申请已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已被授予专利权、属于按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超过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并按规定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办理,否则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 【专利法(2020)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即是为防止同一主题重复授权而设置的配套规则。

七、案例分析:实用新型占位→完善方案→转发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以下情形根据公开行政、司法案例整理。 某电子企业2024年1月10日就一款充电控制电路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示例申请号20241000002.3,类型码2代表实用新型),意在先用申请日占位。同年11月,研发部门在测试中发现原方案存在过流保护盲区,形成改进方案。

  • 2024年1月10日: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并取得申请日,方案在公开前处于占位状态。
  • 2024年11月8日(第10个月):围绕改进方案撰写发明申请,在请求书中勾选"要求本国优先权",写明在先实用新型的申请号与申请日,同日提交。
  • 同日:在先实用新型申请自发明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
  • 审查基准:发明申请以2024年1月10日为优先权日,判断新颖性、创造性以该日为准;第10个月提交,正好卡在12个月期限内。
  • 授权结果:发明若获授权,保护期自实际申请日2024年11月8日起算,实用新型占位期间的技术方案公开风险被优先权覆盖,改进方案获得完整保护。
  • 本案提示:若拖到第13个月,只能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以正当理由请求恢复;先占位后完善须卡在12个月窗口内。

八、容易踩的坑与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

  • 坑1:超期提交——发明/实用新型超过12个月、外观设计超过6个月,原则上不能再要求本国优先权,只能走恢复程序且须有正当理由。
  • 坑2:基础不合法——在先申请已授权、已要求过优先权或属于分案申请的,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勉强声明会被视为未提出。
  • 坑3:忽视在先申请视为撤回——想继续保留在先申请审查的,不要要求本国优先权,两件申请只能留一件。
  • 坑4:补充内容超范围——在后申请超出在先申请记载范围的部分不享受优先权,以实际提交日为基准,容易被现有技术打掉。
  • 坑5:申请人不一致——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申请人不一致且未办权利转移手续的,优先权可能不被认可。
  • 要求本国优先权自查:在先申请是否在12/6个月期限内?是否已被授权或要求过优先权?请求书是否写明在先申请号与申请日?是否接受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本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 本文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办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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