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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等理由全梳理

2026-08-21 admin 阅读 164
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等理由全梳理

【摘要】很多企业在遭遇专利侵权指控或被竞争对手起诉时,都会关心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所谓专利权无效,是指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法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归于无效。本文结合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以及2023年修订、2024年1月20日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系统梳理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重点讲解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修改超范围、重复授权等常见理由,并附真实公开案例,帮助读者快速建立无效宣告的实务认知。

配图

一、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权并非一经授权就绝对稳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里所说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负责受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常称复审委)。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梳理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对专利权人巩固权利、对竞争者挑战权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可专利性绝对缺陷

所谓绝对缺陷,是指专利本身从根本上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无论是否存在在先技术。常见情形包括:

1.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 遗传资源违法获取。《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要求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3. 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4.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的,亦可能成为无效考量因素。

三、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核心的一类无效理由,集中规定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的含义见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则缺乏创造性。

实用性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无法再现或纯理论方案通常不具备实用性。

四、公开不充分与权利要求不清楚等典型情形

除了"三性",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也是无效的高发区。

公开不充分对应《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若说明书记载不足以让技术人员实施,即构成公开不充分。

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简要或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对应《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模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常被用于无效攻击。

对于外观设计,则应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审查其是否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五、重复授权、修改超范围及其他情形

重复授权规定于《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若违反先申请原则构成重复授权,可成为无效理由。

修改超范围规定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授权后权利人若试图将保护范围扩至原申请未记载的内容,同样可被宣告无效。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也可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请求无效。

六、相关案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卡比斯特制药公司(Cabot)专利行政纠纷案为例(该案为公开裁判文书,具体案号以裁判文书网为准)。该案涉及一项医药用途类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无效请求人主张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创造性,专利权人则强调其特定给药方案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法院在裁判中围绕"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是否产生显著进步"展开审查,并最终就创造性标准作出说理。该案提示:创造性论证必须建立在可验证的技术效果之上,单纯的功能性描述难以支撑专利稳定性。

七、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总体而言,可分为可专利性绝对缺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缺陷、公开不充分与权利要求瑕疵、重复授权与修改超范围等几大类。企业在布局专利时应从源头提升撰写质量,在面临无效威胁时则应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九条等条款精准抗辩。了解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既是防御也是进攻的基础工具。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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