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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

2025-06-16 14:52 admin
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

 

(一)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受理条件

 
1.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3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3.  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 2 条 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
 
( 1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二)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获取途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 的公告》(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接收邮寄。
 

(三)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申请材料

 
申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 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 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 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应当按 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  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1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 )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 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4.  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证明 材料。
 

(四)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搜索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 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第427 号),按照办法和公告 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公告附件为相关申请文书,下载上述申请材 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  递交申请文件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并使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将请求材料和证明材料寄送至国 家知识产权局,并在邮件备注中注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 关文书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
 
权保护司;邮编:100088; 电话:010—62083331。
 
3.  立案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是否立案 作出决定。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 延长5 个工作日。
 

(五)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083331;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
 
权保护司,邮政编码:100088。
 

(六)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办理结果

 
1.  请求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 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延长5 个工作日。
 
2.  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对于 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 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七)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 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
 
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 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 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九)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限时办结;
 
2.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表格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书》《证据材料清单》《重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授权委托书》。
 
下载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7/5/art_546_160571.html?xxgkhi de=1
 
标签: 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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