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专利代理管理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国知办发法字〔2016〕43号)
第一条 为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市场环境,加强专利代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专利代理管理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执法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管理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具有相关执法权限的省级以下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情况、假冒专利行为等事项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新立、修改、废止等变化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暂停其工作,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录库。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市场主体名录库。各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成立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当包括至少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派,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全程记录。暂不具备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条件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当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当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五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抽查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三)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
(五)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是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六)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七)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擅自设立办事机构;
(八)专利代理机构是否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九)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
(十)专利代理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十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其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执业规范。
第十六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于抽查中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发现假冒专利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九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对象名单、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调整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