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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原文内容(优先权)解读

2025-08-30 20:40 admin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原文内容(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原文内容(优先权)解读

一、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第29条规定:“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本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权的期限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计算。”
 
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将该条第1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将该条第2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技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将该条第2款中的“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未对该条进行修改。
 
  2020年修改《专利法》,在该条第2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之后增加以下规定:“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增加了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规定旨在进一步降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成本,方便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设计、调整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条文解读

 
(一)优先权概述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作为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按照各国的标准准备申请文件、办理申请手续需要一定时间,要求申请人对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在本国和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客观上难以实现。有了该制度后,申请人在世界各国就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就有了重要保障。

所谓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发明创造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时,允许该申请人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在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该首次申请日作为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界限。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日之前就相同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由此,优先权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由于专利申请在先原则,在某一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期间内,如果有其他人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将处于优先地位。

二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是以申请日为界限进行判断的。

由于优先权人后来提出的申请可以以其首次提出申请日期为优先权日,因此,在该期限内涉及其发明创造的任何公开,均不影响该发明创造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判断。
 
根据首次专利申请是在国外还是本国提出,优先权又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无论是享有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都能以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甲国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根据甲国同乙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在特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乙国提出专利申请时,有权将在甲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在乙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国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在特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将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对申请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在后申请,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其次,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这为申请人提供了再次选择其认为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型的机会。《巴黎公约》第4条对优先权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标识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权或注册商标权。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就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而言)或6个月(就外观设计、商标申请而言)内享有优先权。
 
(二)外国优先权
 
本条第1款首先对外国优先权作出了规定。外国优先权的设立,使同一发明创造可以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其他国家更方便地取得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一制度为希望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权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便利,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和国外同时花时间克服语言障碍、经办复杂手续、到各个国家地区逐个提出申请,而是可以在12个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内考虑在哪些国家寻求专利权保护,又不至于因为在这一期间该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被公开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样申请而丧失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在依该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的国家提出。

(2)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必须是在外国,并且是首次,即在申请前没有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该首次申请必须是正式的申请,即按照申请目标国专利法的规定提交,经该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申请日的正式申请。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也称为优先权日。至于该申请是否已在该外国被授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均不会有所影响。

(3)有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是《巴黎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该条件必须在提出在先申请时和行使优先权时都具备,但并不要求在整个优先权期限内都具备。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该规定与《巴黎公约》第4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相一致。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或是其中之一。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证明。

(6)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在发明创造的内容上应该是相同主题。所谓相同主题,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技术方案;这种相同并不要求两者的文字表述一致,只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在先申请文件整体中已经公开即可。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不得以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发明中的某些因素没有包含在原属国申请列举的请求权项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请文件从全体看来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因素为限。因此,判断前后申请是否具有“相同主题”应从整体上分析。“

相同主题”基本判断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在后申请来说,“主题”是指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更具体地说是指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对于在后申请来说,需要比较的“主题”既不是说明书整体内容,也不是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而是在后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其次,对于首次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其首次申请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说明书摘要)。在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并不要求在后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完整地反映在首次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中,只要首次申请整体披露了在后申请的该项权利要求的各个技术特征即可。
 
(三)本国优先权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为解决国外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但本国申请人不能主张优先权的问题,平衡国外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的利益,各国普遍建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本国优先权是指基于一个本国申请所产生的优先权。设置本国优先权制度的益处在于:首先,它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有时申请人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人对原技术方案作了一些改进、增补或者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就同一主题提出第二次申请。也便于申请人将这种改进、增补和发展与原来的技术方案合并,重新提出一项新的申请。这样做符合实用技术开发研究的规律。其次,申请人也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作出初步发明创造之后,抢先提出申请。早申请,就可以早日得到专利权,也可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专利申请权。最后,有利于为专利申请人节省申请经费,专利权人可以再次提出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而不必交纳双重的专利申请费。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但书的规定,提出在后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从相关国家专利法看,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本国优先权的规定基本一致,即都是参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但在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如欧盟未明确区分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美国和日本没有直接规定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我国1984年《专利法》只规定了外国优先权制度,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发明和实用新型本国优先权。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引入了“相似外观设计”的概念,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引入这一制度之前,对于申请人就相同主题下的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无论是国外申请人还是本国申请人,因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近似,不具有新颖性和明显区别,均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引入该制度后,国外申请人可以根据外国优先权制度,就相同主题的近似外观设计享有优先权;但由于缺乏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我国申请人不能享有相应优先权,对我国申请人不公平。为此,2020年《专利法》修改增加了关于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形成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取得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已在中国提出过一次申请,并且该申请符合条件,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确定申请日;

(2)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该期限再提出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3)自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提出本国优先权时,不能改变在先申请的主题,但可以改变申请专利的类型。外国人在中国也可以提出本国优先权,只要该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在中国第一次申请专利,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本国优先权。
 
 
标签: 专利法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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