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吗|技术方法授权边界与智力活动规则排除(2026)
【摘要】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是《专利法(2020)》第二条的明确回答——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本身即属发明客体。但方法能否获权,关键在它是否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非商业规则或数学推演。
据 aflaw 对方法专利边界的实务整理,算法、工艺、数据处理流程能否专利,取决于是否具备技术性、能否产生可重复的技术效果。《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把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治方法排除在授权之外,构成方法专利的边界红线。读懂这条边界,才知手上的方法是否值得申请专利。

【目录】
一、专利法上"方法"成为发明客体的法定依据
二、可授权技术方法与不可授权智力规则的对比边界
三、算法与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的分水岭
四、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清单的逐条拆解
五、方法专利申请的三类常见失误
末章:方法专利授权的实务自查与下一步
一、专利法上"方法"成为发明客体的法定依据
(一)第二条对方法发明的正面界定
《专利法(2020)》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一条文直接把"方法"列为发明的两类法定客体之一,与产品发明并列在法律地位上。
方法发明既可以是制造某种产品的工艺方法,也可以是处理材料、测量、控制、通信、数据处理等不以产出实物为唯一目标的步骤集合。 只要这些步骤构成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就具备进入专利保护体系的资格。
从立法用语看,"方法或者其改进"中的"改进"也说明方法专利保护的不只是全新方法,对已有方法的实质性优化同样可获权。
(二)方法发明与产品发明的保护差异
产品发明专利保护的是具有特定结构或组成的物品本身,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均落入保护范围。
方法发明专利保护的则是实现某一技术效果的步骤组合,《专利法(2020)》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这意味着方法专利不仅管"怎么做",还延伸到"用这个方法造出来的东西"。 在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侵权纠纷中,《专利法(2020)》第六十六条把举证责任倒置给被控侵权人,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证明其方法不同。
对申请人而言,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是两套不同的撰写逻辑,申请前应先想清要保护的是"物"还是"做它的过程"。
(三)方法专利的权利边界如何落地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步骤特征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撰写时若只写"达到某效果的方法",缺少具体步骤限定,审查员会以公开不充分或保护范围不清为由要求补正。
一个稳定的方法专利,应当把每一步的技术动作、输入、输出、顺序关系写清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通常被推定具有限定作用,除非说明是并列可互换的执行方式。
方法专利的边界越写越清楚,后续维权时主张侵权就越容易对标到被控方案的具体步骤。
二、可授权技术方法与不可授权智力规则的对比边界
(一)可授权: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工艺与算法应用
当方法作用于自然规律、解决了具体的技术问题、并产生可重复的技术效果,它就跨过了授权门槛。 典型如一种化工反应工艺、一种通信信号处理流程、一种将图像识别模型部署到边缘设备以降低时延的部署方法。
这里的算法不是抽象公式,而是与特定技术领域结合、解决具体工程问题的手段。 方法专利保护的正是这种"把技术思想落到可执行步骤"的智力成果。 判断能否授权,首要看创新点是否落在技术实现层面,而不是停留在概念或意图描述。
(二)不可授权:纯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入不授权清单。 这类规则是指导人类思维、推理、记忆、运算的抽象规则,比如数学公式本身、单纯的商业经营规则、游戏规则、记账方法。
它们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授予专利反而会不当垄断人类的思考方式,因此被明确排除。 需要强调,被排除的不是"所有带方法二字的东西",而是"本质上只是思维规则的抽象表达"。
当一份权利要求剥去技术外壳后剩下的只是规则本身,它就会被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挡在门外。
(三)商业方法为何难以跨过授权门槛
纯粹的商业模式、经营策略、定价规则,即使写成了"一种……的方法",本质上仍属智力活动规则或商业方法,难获授权。
但若商业方法与技术手段紧密结合——例如一种基于特定传感器数据采集与风控模型的反欺诈交易处理方法,其创新点落在技术实现而非商业构思上——则有可能作为技术方案获权。
边界在于"技术贡献"是否真实存在,而不在于申请人怎样为它命名。 审查实践中常出现把商业规则套上技术术语外壳的情形,这类申请大多在实质审查阶段被以第二十五条驳回。
申请人应诚实评估:方法的核心增量究竟来自技术,还是来自经营创意。
- 化工反应工艺:可授权,解决具体技术反应问题。
- 图像识别边缘部署方法:可授权,带来降低时延的技术效果。
- 纯数学公式推导:不授权,属智力活动规则。
- 单纯定价策略方法:不授权,属商业经营方法。
| 对比维度 | 可授权技术方法 | 不可授权智力规则/商业方法 |
|---|---|---|
| 本质属性 | 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 指导思维或经营的抽象规则 |
| 是否利用自然规律 | 是 | 否 |
| 典型例子 | 化工工艺、信号处理、图像识别部署 | 数学公式、定价策略、游戏规则 |
| 法条依据 | 《专利法(2020)》第二条 | 《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授权结果 | 可授予发明专利权 | 实质审查予以驳回 |
上表把两类方法的核心差异一次性拉平,便于申请人在提交前做第一次自检。 可授权一侧的共性,是方法都指向某个可验证的技术效果;不可授权一侧的共性,是方法最终都可还原为一条思维或经营规则。
三、算法与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的分水岭
(一)算法本身与"技术性"算法的分水岭
很多人问"算法能不能申请专利",答案必须拆分:纯数学算法、抽象计算模型本身不能。 但把算法应用到具体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的,可以。 判断分水岭是"三技术性",每一项都须成立:
审查指南将这类主题称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只要不落入纯智力规则,就有授权空间。 简言之,算法作为数学对象不可专利,算法作为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则可专利。
- 技术手段:是否借助硬件、算法或工艺具体实现。
- 技术问题:是否解决客观存在的技术缺陷。
- 技术效果:是否产生可验证的工程收益。
(二)数据处理方法获权的公开情形整理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某数据处理企业曾就"一种基于分布式缓存的多源数据一致性校验方法"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该方案的创新不在于数据本身,而在于通过特定的缓存失效时序与校验步骤,解决了高并发场景下的数据同步技术难题,属于可授权的技术方法。 类似的还有图像压缩编码方法、语音降噪处理方法等,只要技术贡献真实,均可作为方法专利保护。
这类获权案件共同点是:权利要求写清了具体的处理步骤,并对应了一个可验证的技术效果。 它们说明,算法驱动的方法并非一律不能专利,关键是能否讲清"技术"二字。
(三)纯规则被驳回的典型情形
同样根据公开情形整理,某申请人曾提交"一种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方法",其权利要求本质上是套用现有金融公式对历史数据做加权计算。
该方案未体现任何技术手段或技术效果,审查员依据《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予以驳回。 这说明:把商业或数学规则换个名字包装成"方法",绕不开第二十五条的排除。
另一类常见驳回,是权利要求只描述"输入数据—输出结果",却跳过了中间的算法如何与技术结合。 可见,想要算法类方法获权,必须在申请文件里把技术性讲到位,而非依赖名词包装。
四、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清单的逐条拆解
(一)科学发现与技术方案的界线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排除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规律、现象或物质,本身不是人为创造的技术方案。 例如发现某种化合物的天然存在状态不可专利,但据此用人工方法合成该化合物并用于制药,则合成方法可授权。
界线在于"发现"与"创造"之分:发现了什么不能专利,但基于发现作出的创造方法可以。 这是方法专利边界中最容易被混淆、也最需要先厘清的一条。
(二)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为何被排除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排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立法目的是避免专利医疗行为限制医生根据患者情况自由选择治疗手段,保障公共健康。 但用于诊断治疗的仪器、试剂、组合物本身可授权;药品的制备方法也属于可授权的方法。
这是"方法对象"的排除,而非"所有方法"的排除。 所以医药领域的方法专利,往往落在制药工艺、检测装置、试剂配方等可授权支线上。
(三)动植物品种与原子核变换方法的特别规则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排除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明确规定对该项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权,例如转基因微生物的制备工艺。 第五项排除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法获得的物质,涉及国家安全与核不扩散考量。
第六项排除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设计,这类由外观设计或商标制度调整。 这三项共同说明,第二十五条的排除既有技术政策原因,也有公共安全与制度分工的考量。
申请人遇到上述主题时,应转向其"生产方法"或"配套装置"等可授权载体。
| 序号 | 排除项目 | 可否绕开至方法专利 |
|---|---|---|
| (一) | 科学发现 | 不可;但依发现作出的创造方法可授权 |
| (二)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不可;结合真实技术手段者除外 |
| (三)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不可;但诊断仪器、药品制法可授权 |
| (四) | 动物和植物品种 | 不可;但其生产方法可授权 |
| (五) | 原子核变换方法及其物质 | 不可 |
| (六) | 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设计 | 不可;由商标/外观设计调整 |
上表覆盖第二十五条全部六项排除,实践中的方法专利布局应当主动避开这些红线,或把创新点迁移到可授权的相邻载体。
五、方法专利申请的三类常见失误
(一)把商业规则包装成技术方案
最常见失误,是用技术外壳包裹商业构思。 例如把"先低价后高价"的定价策略写成"一种动态定价方法",内核仍是经营规则,审查员会援引第二十五条驳回。 申请人应诚实评估创新点是否落在技术实现上,而不是寄托于术语替换。
一旦权利要求被认定本质是商业方法,补正空间通常很小。 这一失误的根本原因,是申请前没有做"技术性"这一关的自检。
(二)权利要求只写功能不算实现
另一失误,是权利要求仅描述所欲达到的功能或目的,例如"一种高效节能的通信方法",却未限定具体步骤。 这既不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也无法界定清晰的保护范围。 方法权利要求应以步骤特征为载体,写明"做什么、怎么做、按什么顺序做"。
功能式撰写的后果,往往是审查员以不清楚或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要求限缩。 把功能翻译成可执行的步骤,是方法专利撰写的基本功。
(三)缺少技术效果的可重复验证
方法要获得专利,需具备《专利法(2020)》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用性——能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若声称的效果无法在相同条件下重复实现,或仅是主观的商业收益,则不满足实用性要求。
技术效果应有可验证的参数或对比数据支撑,而非泛泛的"提升效率"表述。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会重点关注技术效果是否真实、是否可重复。 把效果量化、把验证路径写进说明书,能显著降低被驳回的概率。
末章:方法专利授权的实务自查与下一步
(一)可授权与不可授权的快速对照
回到核心问题: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必须是技术方法。 可授权的一侧,是工艺、算法应用、数据处理等能落到具体步骤并产生技术效果的方法。 不可授权的一侧,是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治方法等第二十五条明确排除的主题。
两者之间的模糊地带,靠"三技术性"这一把尺子来量: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缺一不可。 把这套对照记牢,申请人就能在动笔前先判断胜算几何。
(二)申请前的自查清单
- □ 我的方法是否解决了具体的技术问题,而非仅提出经营或数学构思?
- □ 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或技术手段,而不是纯思维规则或商业策略?
- □ 方法的步骤是否清楚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 □ 是否有可验证的技术效果数据或对比参数支撑?
- □ 创新增量是否落在技术实现层面,而非停留在命名包装?
以上五条任意一条答"否",都建议先补强再提交,避免落入第二十五条的排除或实用性缺陷。 自查清单的价值,在于把"能不能专利"这个模糊问题,拆成可以逐条打钩的硬指标。
(三)该找谁、去哪办
方法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涉及计算机程序或算法的申请,对权利要求撰写要求更高,建议由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师前置评估。
据 aflaw 实务整理,方法类专利的撰写质量直接决定授权概率,与其事后答复驳回,不如事前把技术性讲透。 如个案事实复杂或涉及跨境布局,建议进一步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
把"技术贡献写清楚"作为第一原则,方法发明专利这条路才能走得稳。
问:纯软件算法写的程序能申请专利吗? 答:纯软件代码本身作为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保护;但软件所实现的、解决技术问题的算法流程,若具备技术性,可作为方法发明申请专利。
关键在申请文件如何把"技术性"讲清楚,把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绑定,而非仅描述抽象计算。
问:方法专利被侵权了怎么举证? 答:一般方法专利由权利人证明对方使用了相同步骤;但《专利法(2020)》第六十六条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纠纷中,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证明其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权利人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注意保全对方生产工艺证据。
问:商业方法就一点机会都没有吗? 答:并非绝对。若商业方法与技术手段深度融合、技术贡献真实,仍可授权。申请人应把权利要求聚焦在技术实现步骤上,而非商业逻辑本身;把"怎样用技术实现"写足,才有机会跨过第二十五条的排除线。
【免责声明】 本文为普法科普内容,基于现行公开的《专利法(2020)》及相关审查规则整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因事实、证据、地域及时间差异,结论可能不同,不能作为诉讼或决策的唯一依据。
如涉及具体方法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撰写或侵权判断事宜,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 文中法律条文以《专利法(2020)》现行版本为准,后续如有修订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