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12意见陈述书
来源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表格内容预览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① 专 专 利或 申 请 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递交日 |
| ① 专 专 利或 申 请 利 | 发明创造名称 | 发明创造名称 | 申请号条码 |
| ① 专 专 利或 申 请 利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挂号条码 |
| ② 陈述事项: 关于费用的意见陈述请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以下选项只能选择一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补充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主动提出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公布公告事项 其他事宜 | ② 陈述事项: 关于费用的意见陈述请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以下选项只能选择一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补充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主动提出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公布公告事项 其他事宜 | ② 陈述事项: 关于费用的意见陈述请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以下选项只能选择一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补充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主动提出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公布公告事项 其他事宜 | ② 陈述事项: 关于费用的意见陈述请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以下选项只能选择一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补充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主动提出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公布公告事项 其他事宜 |
| ③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情况 补交了实验数据 | ③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情况 补交了实验数据 | ③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情况 补交了实验数据 | ③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情况 补交了实验数据 |
| ④ 陈述的意见: | ④ 陈述的意见: | ④ 陈述的意见: | ④ 陈述的意见: |
| ⑤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⑤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⑤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⑤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 ⑥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⑦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⑦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本表第④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③、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第③栏仅在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规定补交实验数据时勾选。
六、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替换页。对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重新指定。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