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32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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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
注意事项
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待 查 案 件
申请号或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请 求 人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区
所在地 省 市 县(区)
送达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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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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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联 系 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附件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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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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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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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阅 复 制 内 容
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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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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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以证明方式出具)
办理 用途
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取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缴费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收据号码
复制办理份数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
栏所填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保持一致。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
栏应当填写办理文档查阅复制的实际请求人,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正式全称。 四、本表第
栏应选择纸质复制文件的送达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填表人的选择发送复制文件。 五、本表第
栏应填写联系人具体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第
栏信息邮寄复制文件或与联系人沟通相关事宜。 六、本表第
栏应填写除本表外递交的所有文件名称。 七、本表第
栏应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型并在下方填写具体请求查阅或复制的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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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件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加盖业务用章,文件复制以加盖相应业务用章的文件证明方式出具。 八、本表第
栏应填写实际请求人办理文档查阅复制的真实用途。 九、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加急办理的,应当提交加急办理声明及相应支撑材料,并在第
栏中进行备注。 十、本表第
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文件查阅复制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请求以证明方式出具专利文件复制件的,须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缴费人应当与请求人保持一致。缴费人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的,请在第
栏填写缴费人或在第
栏填写收据号码,缴费人一栏应填写收据抬头的姓名或名称。 十二、请求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 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 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专 利 文 档 查 阅 复 制 请 求 书 100032 2022.1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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