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2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来源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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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专 利 申 请 | 申请号 | 申请号 | 申请号 | 申请号 | 递交日 | 递交日 |
| 专 利 申 请 | 发明创造名称 | 发明创造名称 | 发明创造名称 | 发明创造名称 | 申请号条码 | 申请号条码 |
| 专 利 申 请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挂号条码 | 挂号条码 |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请求类型: 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请求类型: 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请求类型: 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请求类型: 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请求类型: 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请求类型: 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请求类型: 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 增加后 | 增加后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1 | 1 | |||||
| 2 | 2 | |||||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 1 | 1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改正前 | 改正前 | |||||
| 改正后 | 改正后 | |||||
| 2 | 2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改正前 | 改正前 | |||||
| 改正后 | 改正后 | |||||
| ⑤附件清单 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⑤附件清单 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⑤附件清单 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⑤附件清单 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⑤附件清单 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⑤附件清单 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⑤附件清单 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 ⑥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⑦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⑦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⑦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申请号未确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填写申请号。
本表第②栏的内容应当按请求类型勾选。
本表第③栏中应当写明增加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本表第④栏中应当分别写明改正前和改正后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本表中第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