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人指南-国家阶段(2026最新版)
PCT申请人指南-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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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如何使用《PCT 申请人指南》的国家阶段 1.001~1.006
第一章 如何使用《PCT申请人指南》的国家阶段
1.001.《PCT申请人指南》(简称本指南)的这一部分包含PCT程序中与“国家阶段”有关的内容,即进入指定局(或选定局)的程序。在PCT程序中,它在“国际阶段”之后。
1.002.本部分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是正文部分,是对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必须履行的各种手续的详细解释。
1.003.接下来是和所有指定局或(或选定局)相关的国家篇内容。每一个国家篇内容结构如下:
(i)标题页:该页中有目录和缩略语表;
(ii)概述:包含了在进入下文所述的国家阶段时,必须遵守的每一指定局(或选定局)的特殊要求;
(iii)国家阶段的程序:该部分包括国家阶段开始后,进入有关指定局(或选定局)主要程序的简述,对概述中所列某些特殊要求的详细说明,所需缴纳的费用的说明,和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或在整个国家阶段程序中,可以或必须使用的国家表格;
(iv)附件:附件包括国家篇中提到的收费标准的列表,向指定局(或选定局)缴费的说明,和申请人在国家阶段中所用表格的样本或范本(相关局接受表格的影印件)。
1.004.在本指南的正文部分,“条约x”指《专利合作条约》的条款,“细则x”指《专利合作条约 实施细则》的条款,“规程 x”指《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中的条款。在国家篇的正文中,在使用上述表述时将一一指明其与PCT或国家法有关。除非另有规定,“段”是指本国家阶段部分中的正文部分的段落。
1.005.每一个被指定(或选定的)的PCT缔约国的主管局通常都是有关国家的国家局。对《ARIPO哈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或《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来说,国家阶段的程序根据指定的种类(国家专利和/或地区专利),分别在有关的国家局和/或地区局(ARIPO 局、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进行。(关于地区专利制度,参见国际阶段第4.022-4.026段)。对某些依据《ARIPO哈拉雷议定书》或《欧洲专利公约》已“关闭国家途径”的缔约国来说,国家阶段完全在ARIPO局或欧洲专利局进行(参见本部分2.002段)。当某个PCT缔约国的国家法规定通过延伸欧洲专利的方式提供专利保护时,国家阶段事实上是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参见国际阶段,5.054 段)。对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所有缔约国来说,国家阶段应完全在OAPI局进行(参见国际阶段4.022-4.026段和本部分2.002段)。附件B含有PCT每个缔约国主管指定局的情况。
1.006. 每一章中关于各局(国家的或地区的)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的内容都已经经过该局认可。当然,这些章节不可能涉及到会出现的所有问题,并且实践和规则会不断变化,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只有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才是权威的。尽管会尽可能及时进行更正、补充或更新,不过仍然建议申请人聘请当地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任何书面文字都不能代替的。
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概述)
2.001.什么是国家阶段?国家阶段是PCT程序中两个主要阶段中的第二阶段。它紧接在国际阶段之后,主要包括国际申请中被指定的每个缔约国的局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局对国际申请的处理程序(参见国际阶段)。在每一个指定国,国际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就具有正规国家(或地区)申请的效力,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局(“指定局”)的任务是对发明作出是否给予授权保护的决定。指定局对国际申请国家阶段的处理通常要等到国际阶段结束,即3.001段和3.002段中所述的期限届满之日开始。
2.002.相关局何时成为指定局?为国家保护的目的,如果一个缔约国在国际申请中被指定,则该国的国家局被称为“指定局”。请求书的提交意味着指定在国际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缔约国。但是,如果有些国家已通知国际局适用细则 4.9(b),则可以排除指定这些国家(参见国际阶段,5.053段)。当某个PCT缔约国是《ARIPO哈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或《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并为获得地区(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欧亚或欧洲)专利的目的而被指定时,则相关地区专利局(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是指定局。当某国是《ARIPO哈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或《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并被指定了两次,即申请既要求了国家保护又要求了地区专利时,该国就有了两个指定局——该国的国家局和有关的地区局。但是,某些《ARIPO哈拉雷议定书》或《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已“关闭国家途径”,因此在这些国家,国际申请只能通过指定地区(ARIPO或欧洲)专利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如果“关闭国家途径”中的任何国家被指定,则相关指定局总是 ARIPO 局或欧洲专利局(参见国际阶段4.022 至4.026 段)。当通过延伸欧洲专利到某个指定国而在该国要求专利保护时,欧洲专利局事实上也是指定局。此规定只适用于那些与欧洲专利组织有相应协议的国家(参见有关欧洲专利局的附件 B(EP)和国家篇(概述))。如果OAPI协议的成员被指定,根据该协议的规定,OAPI局总是指定局(参见国际阶段4.022至4.026段)。每个缔约国的主管指定局列于附件B中。
2.003.如果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主动撤回了对国家的指定,则被撤回指定的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局不再是指定局。
2.004.国家局何时成为选定局?当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应采用“选定局”一词而非“指定局”来指代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局,因为申请人想在这些局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因为只有指定国才能被选定,所以所有选定局必然也是指定局。
2.005. 当国家阶段的审查或处理程序开始之前,该要求书被撤回;或当申请人因未缴纳初步审查费或手续费,其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时,在要求书中被选定的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局不再是选定局。
2.006.如何开始国家阶段?只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或请求提早启动国家阶段时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国家阶段就可以开始。申请人不要期待会有任何通知告诉其去履行规定的手续。申请人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履行这些手续。在许多指定国中,不履行规定手续会给申请造成严重的后果(见4.003 至4.004 段)。应当注意,即使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得到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或尚未得到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I章或第II章),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规定的手续。以下段落指出了需要履行的手续和所适用期限的详细内容。
第三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请求提前开始国家阶段
3.004. 在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届满前能够开始国家阶段吗?条约第23条和第40条规定,除非申请人向有关国家局明确请求提前开始对国际申请进行处理和审查,否则在3.001 和 3.002 段中所述的期限届满前不能开始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但是只有当申请人履行了下面几段中规定的手续后,其请求才是有效的。申请人应当注意 4.028 段的说明。
第四章进入国家阶段需要履行的手续
4.001.为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必须履行哪些手续?以下手续必须履行(在适用的情况下):
(i)缴纳国家费用(参见4.005至4.007段);
(ii)若有规定时,提交译文(参见4.008至4.026段);
(iii)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国际申请的副本未按条约第20条的规定送达指定局),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除非该指定局不要求提交(参见4.027至4.028段);
(iv)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未指出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但指定局允许其在提交国家申请后的某一时间指明),提交有关发明人姓名和地址的说明(参见4.030至4.031段)。
4.002. 除4.001段所述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必须履行的手续外,还有一些其他手续必须履行,这些手续在下文以及每个指定局的国家篇中进行了描述,但它们不需要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内履行。
4.003. 申请人未履行进入国家阶段规定的手续时有哪些后果?其后果是,当进入国家阶段所适用的期限届满时,如果规定的手续尚未(全部)履行时,则国际申请失去国家申请的效力,对尚未(全部)向其履行手续的局而言,该申请程序将终止。未向某一个国家局履行规定的手续并不影响该国际申请在其他国家局程序中的效力。当申请人决定国际申请不进入国家阶段时,该申请自动失效,申请人不必明确地表示撤回国际申请或撤回对某一缔约国的指定或选定。
4.004. 当申请人未及时履行规定的手续时,申请人可以请求指定局保留该国际申请的效力,对其延误进行宽免(参见6.022至6.027段)。
国家阶段的费用
4.005.进入国家阶段必须缴纳哪些费用,何时缴纳这些费用?在国家篇(概述和费用的附件)中指出了进入国家阶段必须缴纳的费用。它们必须用国家篇中规定的货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在国家阶段开始时,年费或续展费已经产生,则这些费用应在进入国家阶段适用的期限届满前缴纳。在国家篇中列出了这些信息。
4.006.如何缴纳国家阶段的费用?每一国家篇的费用附件中包括这方面的信息。
4.007.申请人有权请求免交、减交或退还国家费用吗?各个指定局可以批准免交、减交或退还收取的国家费用。每一国家篇(概述)中有是否能请求免交、减交或退还费用的说明,以及免交、减交或退还的条件和数额的说明。
第五章 进入国家阶段需符合的特殊要求
概述
5.001.什么是“特殊要求”及满足“特殊要求”的期限是什么?在进入国家阶段适用的期限届满前,任何指定局不得要求申请人履行除条约第 22 条(1)中规定的手续之外的其他手续。这些规定的手续是:缴纳国家费用、提供译文(如果要求的话),以及 在特殊情况下,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和说明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参见 4.001 段)。各国法律中的所有其他要求,在符合条约第27条规定的限度内,在本指南中都叫“特殊要求”。这些要求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满足。细则51之二说明了该特殊要求中最常见的几种,并规定在国家阶段开始后必须给申请人一次机会以满足这些特殊的要求。通常的方式是,给申请人发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期限满足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给申请人发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国家法规定的某一期限内满足规定的要求。
5.002.对每一个指定局而言,国家篇(概述)中列出了进入国家阶段必须满足的特殊要求(如果有这些要求),并指明了相关局是否会通知申请人满足特殊要求,以及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申请人满足特殊要求的期限。强烈建议在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 续时就满足国家篇(概述)中规定的特殊要求,因为这是最经济的,也可避免以后忘记 满足这些要求。下面几段用通用的术语解释了几个最常见的特殊要求。详见各国家篇(概述)。
有关发明人声明、转让等事项
5.003.有关发明人资格、有权提交申请或类似证明文件的要求是什么?按照各国的法律和惯例,有些指定局要求申请人提供:
(i)有关发明人身份证明的任何文件;
(ii)有关该申请人有权申请或被授予专利的任何文件;
(iii)如果申请人与提出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申请人在提出在先申请 后姓名改变,包含有申请人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证明的任何文件;
(iv)任何包括发明人资格的誓言或声明的文件;
(v)含有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者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任何证据,例如因滥用导致 的公开,在某些展览会上的公开,以及申请人自己在一定期间内的公开。
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已经依据细则4.17(参见 5.005段)提供了声明,则不需要提供上述文件。特定的指定局需要的文件在国家篇(概述)中有说明。国家篇的附件中含有为此目而必须或可能使用的表格。指定局需要的文件(除依据细则4.17做出的声明)应该由申请人传送给相关的指定局,而不是传送给国际局,如果国际局收到了这些文件,会将其存档,而不会转送给指定局。
5.004.什么时候必须满足关于发明人资格、有权申请等要求?一般来说,如果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内相关要求没有满足,指定局会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至少 2 个月的期限内满足该要求(参见3.001和3.002段)。然而,某些指定局已通知国际局,2个月的期限与其适用的国家法不兼容(参见相关的国家篇(概述))。
第VIII(i)栏:关于发明人身份的声明(注意,如果在请求书中第 II栏和/或第III栏中填写了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则不需要包括此声明);
第VIII(ii)栏: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
第VIII(iii)栏: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
第 VIII(iv)栏:发明人资格声明(仅为指定美国的目的),注意该声明必须签名;
第VIII(v)栏: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5.010.在国家阶段,应何时提供优先权文件的译文?仅当优先权的有效性涉及确认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以及确定根据细则4.18 和 20.6通过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有关优先权文件中,指定局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文件的译文。此外,如果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一部分是通过援引加入的,指定局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说明,指明所包含的援引加入部分在优先权文件译文中的位置。
第六章 关于国家阶段中的其他问题
6.001.PCT在国家阶段获得专利实质性条件方面有什么影响?PCT 允许各缔约国自由确定获得专利的实质性条件。特别是对于“现有技术”的定义。但是,为国际阶段的 目的,PCT及其细则中对现有技术的定义一般与各国国内法中对现有技术的定义一样严格或比其更严格,由此可以显著降低在国家阶段发生先前没有发现而后来发现现有技术 文献的可能性。另一方面,PCT没有阻止任何国家法律在国家阶段要求申请人提供满足该国法律规定的取得专利的实质性条件的证据。
6.008.如何向指定局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恢复优先权请求必须通过信函的方式向指定局提出。
要想成功地恢复优先权请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国际申请必须包含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且国际申请必须已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的 2 个月内提出。如果在提交国际申请时,没有包含相关的优先权要求,则必须在细则26之二.3(e)的期限届满前(细则26之二3(c)),依据细则26之二.1(a)增加该优先权(参见国际阶段6.038到6.040段);
- 恢复请求中应当说明没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理由(参见6.010段)。理由说明在撰写时应考虑申请人打算满足的恢复标准,从该局适用的标准中选择(参见6.009段);
- 必须缴纳指定局要求的请求恢复优先权的费用(参见国家篇,附件I说明了哪些 指定局要求缴纳恢复优先权费用);
- 如果指定局要求或通知,需要提供声明或其他证据来支持所述的理由(细则 49之三.2(c))(适用的期限参见6.007段)。
6.009.指定局适用的恢复优先权的标准是什么?恢复优先权的标准一般有两个:或者是尽管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而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或者是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对于适用细则规定的所有指定局(参见 6.006 段),应当至少适用其中一项标准,或者从申请人角度看其他对其更有利的标准。如果指定局愿意的话,也可以适用两项标准。
6.010.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声明中应包括什么内容?声明中应指出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允许指定局确定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申请人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或者申请人是非故意的。
6.011.是否有机会让指定局信服不应拒绝恢复优先权请求?如果指定局准备拒绝恢复优先权请求,需要通知申请人。应当给申请人一次机会,在合理期限内对通知中准备拒绝的理由提出意见。注意,实际上,该通知通常与要求提供声明或其他证据的通知一起传送给申请人。
6.017.允许明显错误更正的条件取决于各指定局所适用的国内法和实践。我们建议申请人就适用的更正条件向指定局咨询。
国际阶段的某些决定在国家阶段中的复查
6.018.对什么样的决定可以请求复查?对下列决定可以请求指定局复查:
(i)受理局因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
(ii)受理局因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或申请人未缴纳规定的费用宣布国际申请被视 为撤回;
(iii)国际局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登记本而认定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
因此,国际阶段可能作出的上述决定及对国际申请的影响可以由每一指定局复查。指定局的复查包括检查受理局的拒绝、宣布或国际局的认定是否是因有关主管单位的错误或疏忽所致。
6.019.如何及何时请求复查?遇有上述6.018段三种情形之一时,如果申请人希望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申请人应当:
(i)根据条约25条,请求国际局将其文档中任何有关文件的副本传送给申请人指定的各指定局;该请求应用英文或法文撰写;
(ii)请求上述各指定局分别对影响其国际申请的决定进行复查,根据情况,给出受 理局或国际局有错误或有疏忽的事实和证据;此外申请人应同时(参见 6.020段)向各指定局缴纳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阶段费用,并提交所要求的国际申请的译文;有关费用和译文要求的具体规定参见国家篇(概述);向指定局提出 复查请求必须使用该局接受的语言;当复查请求是有关拒绝记录国际申请日时,申请人必须将收到的拒绝通知的副本附在该请求之后。
6.020. 向国际局和任何指定局提出的请求以及任何需要的译文和费用,必须在申请人收到不利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送达有关主管单位。
6.021.指定局复查的结果会是什么?如果申请人符合上述段落所述的要求,指定局应当对决定是否正当作出认定,并且,如果发现决定是因为错误或疏忽造成的,则必须 像没有发生这种错误或疏忽一样处理国际申请,并且维持其在国际申请日时具有正规国 家申请的效力。如果指定局发现决定并不是错误或疏忽的结果,仍然可以根据条约第 24条(2)保留国际申请的效力。后者可能是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满足规定的期限所作出的决定(例如提交改正或缴纳费用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申请人不仅请求指定局 复查,而且请求对延误期限给予宽免。对期限延误的宽免见下段。
对期限延误的宽免
6.022.期限延误可以宽免吗?国际阶段或国家阶段中由于对期限的延误导致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得到宽免。对期限延误的宽免可理解为对国际申请产生视同其期限没有延误时所进行处理的效果的任何决定。但是,在国际阶段不能请求宽免期限延误。对期限延误的宽免只能在国家阶段(无论是国际阶段还是国家阶段中的期限延误),由各指定局分别作出,并仅限于该指定局权力所及的范围。各指定局国内 法的规定对确定延误是否必须宽免或者可以宽免有决定作用。国内法中对国家申请期限延误宽免的所有规定,应以同样方式和条件适用于国际申请。这些规定包括允许恢复权 利、复原、恢复原状、被放弃的申请再生效、进一步处理、继续程序等。
6.023.哪些期限延误可以宽免?这些期限包括 PCT(条约和细则)中规定的所有期限;任何 PCT 单位规定的期限;各指定局适用的国内法规定的期限,申请人向指定局履行各种手续的期限,包括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6.024.超过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和/或在适用期限内未履行条约第22条或第39条(1)所述行为时,申请人应当做什么?当申请人未履行条约第22条或第39条(1)所述行为时,根据细则49.6,缔约国应给予申请人恢复权利的可能性,细节见细则49.6。一些缔约国已经根据细则 49.6(f)通知国际局该细则的规定与其适用的本国法不兼容。包含这些国家名单的表格可在国际局网站上查询,网址是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R_49_6_f。
一旦某一国家采用必要行为修改了其国家法,应当在官方通知(《PCT 公报》)中予以公布,且应更新表格内容。然而,即使缔约国已经根据细则 49.6(f)作出了通知,仍建议申请人与该局确认关于申请是否存在恢复权利的制度。有些国家作出通知仅是因为其国内法已经包括了恢复权利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细则49.6不兼容。因此,有些国家对于一件申请没有合适的恢复权利的程序,但在其他方面有这样的制度,或多或少比细则49.6对申请人来说更有利。
6.025. 申请人耽误了期限时应当怎么办?申请人必须履行进入国家阶段要求的全部手续(参见4.001 到4.031 段)。同时,申请人必须请求指定局宽免期限的延误,保留其国际申请的效力。此程序依赖于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要求,包括提交宽免延误请求的期限。所有这些规定在国家篇中均有记载。当提出期限延误宽免的请求,并且在收到不利决定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或者自期限(例如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履行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通常可以确信满足了对期限的要求。
6.026. 除了请求对受理局作出的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满足要求而宣布国际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进行复查(参见 6.018 到 6.021 段)外,申请人还应对延误期限请求宽免。即使指定局同意受理局的决定,仍可保留国际申请的效力,因为根据其国内法,如果符合对权利恢复、放弃申请的复原、继续处理或其他类似情况的条件,延误期限是可以宽免的。应当注意,如前几段所述,申请人必须满足相关局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规定,包括在国内法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延误期限宽免的请求。
6.027. 因邮递延误导致的文件晚到可以宽免吗?如果由于邮递失误或邮递服务中断引起文件或信件的晚到而延误了条约或细则中规定的期限,该延误期限应予以宽免,但 条件是需有充足证据,并且该邮件是通过邮政部门的挂号信方式,或指定局通知国际局的其他递送方式寄出的。同样,在相同条件下,文件或信件的新副本可以替代邮递中遗失的文件或信件,条件是要证明替代的文件或信件与遗失的文件或信件一致。具体的规定可参见细则82。
对受理局或国际局所犯错误的更正
6.028.受理局或国际局的哪些错误可以被更正?如果受理局在确定国际申请日时犯了错误,或者优先权的要求被受理局或国际局错误地认为未提出,指定局应当更正此类错误,条件是如果此类错误是指定局自己所犯,该局即可根据本国法或者本国惯例予以更正。
6.029.如何及何时请求更正这些错误?申请人应当请求指定局更正错误,还应提供使指定局满意的证明,证明由于受理局的错误使记录的国际申请日不正确;或者优先权要求被受理局或国际局错误地认为未提出。该请求应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提出。
在国家阶段需要履行的手续
6.030. 国家阶段开始后,申请人应当做什么?国际申请在国家阶段通常适用国家程序。下文和国家篇(概述)仅涉及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必须履行的手续,和应当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履行但也可以在国家阶段开始后履行的手续。接下来所要做的,至少其主要程序,已在各指定局相关的国家篇(概述)中说明了。对某一指定局的专利程序不熟悉的申请人,即使并未强制要求委托代理人,仍应当寻求专业的指导。
与指定局的通信和缴费
6.031.如何确认国际申请?递交给指定局的所有文件和缴纳给指定局的所有费用(及附在文件或费用中的任何信件)均应指明指定局给该国际申请的国家序列号,如果已经知道的话。如果还不知道国家号(或尚未给出),则应指明国际申请号,并最好能同时给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姓名和发明名称。
生物材料的保藏
6.032.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要求是什么?附件L中包含了指定局对生物材料保藏的具体要求。
提供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6.033.提供序列表应满足什么条件?指定局不得要求申请人以符合行政规程附件 C(WIPO标准ST.26)中规定的标准以外的格式提供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如果国际申请包含不符合标准的序列表和/或语言相关自由文本不是该局接受的语言,任何指定局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这些要求的序列表或译文。
请求加快审查程序
6.034.在国家阶段所有申请人都可以适用加快审查程序吗?当申请人就其国际申请收到正面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I章或第II章)后,可以向参加专利审查高速路的部分局或根据正面 PCT 工作成果提供加快审查的局申请快速审查。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s://www.wipo.int/pct/en/filing/pct_pph.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