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专利无效宣告|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要点
【摘要】专利无效宣告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复审委请求、宣告已授权专利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法律程序。本文按行政程序梳理关键节点:先确认主体资格,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提出;再检索目标专利并固定无效理由,常见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等;随后准备请求书与证据并缴纳官费;经形式审查立案后,由合议组审查并安排口头审理;最终复审委作出维持、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决定。在侵权诉讼中,被诉方常以无效宣告作为抗辩,借以中止或化解赔偿风险。

【目录】
一、谁有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提起前的准备:锁定目标专利与固定无效理由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与证据的撰写要点
四、向复审委提交与形式审查
五、合议组审查与口头审理
六、审查决定的三种结果与后续救济
七、无效宣告作为侵权诉讼抗辩的运用
一、谁有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认为某项已授权的专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一点与专利侵权诉讼不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不要求请求人与该专利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纠纷或权属争议。
不论是竞争对手、被诉侵权方、行业协会,还是普通公众,都属于适格的请求主体。
请求时效方面,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除斥期间。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若请求人此前已就相同理由和证据提出过请求并被复审委作出决定,再次提出将被认定为"一事不再理"而予以驳回。
- 请求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限于与专利权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人。
- 提出时点:自授权公告日起即可提出,法律不设最长时限。
- 资格文件: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提交营业执照,个人应签名并提交身份证件。
- 重复限制:相同理由与相同证据的重复请求,复审委依"一事不再理"驳回。
- 公众监督:即便与专利权无利害关系,也可独立行使该项公众监督权。
二、提起前的准备:锁定目标专利与固定无效理由
在正式提交之前,必须先通过官方检索系统确认目标专利的真实法律状态,避免对已经失效或终止的专利空耗精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https://cpsc.cnipa.gov.cn)可查询专利著录项目、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全文。
专利公布公告查询系统(https://pub.cnipa.gov.cn)可核对授权公告号、法律效力与年费缴纳状态。
固定无效理由是整个程序的胜负手,理由必须指向《专利法》的具体条款,不能仅作笼统的"不应授权"陈述。
检索时应同时收集申请日前的对比文件,并标注每份文件公开的具体日期与出处,形成可供合议组直接比对的证据链。
常见无效理由与对应法条如下表所示。
| 无效理由 | 对应法条 | 适用要点 |
|---|---|---|
| 缺乏新颖性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技术方案公开 |
| 缺乏创造性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 |
| 公开不充分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
| 权利要求不清楚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保护范围不确定 |
| 修改超范围 |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 原申请文件未记载的内容 |
- 新颖性:以申请日前的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为比对基础。
- 创造性:按三步法判断,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与实际技术效果。
- 公开不充分:重点审查说明书是否给出足以实现的技術细节与实施例。
- 权利要求不清楚:结合说明书仍不能确定的,可主张保护范围无效。
- 其他理由:包括重复授权、申请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与证据的撰写要点
请求书是启动程序的正式文书,必须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号、专利名称、所依据的理由及对应证据。
证据应当随请求书一并提交,事后补充证据会受到严格的时间与事由限制,一般仅限口审前或指定期限内。
请求人需就每一项无效理由分别指明所引用的证据,并说明该证据在无效理由中的具体作用与出处。
官费方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每件专利为三千元,费用缴纳凭证需与请求书一同提交。
证据组合的常见策略是先以一篇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再以多篇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形成由点到面的证据阶梯。
- 请求书要素:专利号、专利名称、无效理由、证据清单、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
- 证据形式: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使用公开证据、鉴定意见及公证文书等。
- 外文证据:需提交中文译文,译文错误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采纳。
- 缴费标准:无效宣告请求费每件三千元,期满未缴视为未提出请求。
- 范围限定: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不得超出授权公告所列的权利要求项数。
【提示】证据最好在提交前完成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防止对方在口审中质疑真实性。
四、向复审委提交与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简称复审委)受理,复审委是专利确权行政程序的核心机构。
提交方式包括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电子提交与当面或邮寄纸件提交,电子提交可获得即时回执并便于后续跟踪。
形式审查主要核对请求书格式、请求人资格、费用缴纳、无效理由与证据是否齐备且相互对应。
形式审查不合格时,复审委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将被视为未提出请求。
形式审查合格后,复审委予以立案并向专利权人转送请求书及证据副本,同时通知请求人受理结果。
- 受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即复审委。
- 提交渠道: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或邮寄、窗口递交纸件。
- 审查内容:主体资格、请求书要件、官费缴纳、理由与证据完整性。
- 补正情形:格式瑕疵、费用未缴、证据缺页等可限期补正一次或数次。
- 立案后果: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启动实质审查。
五、合议组审查与口头审理
立案后,复审委指定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组,对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合议组成员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书后,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可对权利要求作合并式修改以缩小保护范围。
复审委会将双方文件相互转送,确保彼此知悉对方观点,整个过程以书面审查与口头审理相结合推进。
口头审理类似于行政听证,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可到庭陈述、出示证据、接受询问并相互质证。
绝大多数涉及创造性、公开充分等事实争议的案件,复审委会依职权或依申请安排口头审理以查清技术事实。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原则上不再接受无正当事由的新证据,双方应在此之前完成全部举证。
- 合议组:由三名或五名审查员组成,案情复杂或重大案件可增至五人。
- 权利人对策:提交意见陈述、对权利要求作合并式修改以争取维持。
- 转文程序:请求书、证据、意见陈述在双方之间循环转送并限期答辩。
- 口审环节:身份核对、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与最后意见陈述。
- 举证期限:口审前完成举证,庭后补充证据受严格限制且须说明理由。
【注意】口头审理是查清事实的关键场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一方可能承担不利推定。
六、审查决定的三种结果与后续救济
合议组经审理后,会作出三种类型的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维持有效意味着复审委认为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专利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有效,请求人可另行收集新证据再请求。
部分无效指权利要求中部分项数被宣告无效,其余维持,专利保护范围相应缩小但仍具排他效力。
全部无效意味着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任何人可自由实施原专利技术,据此提起的侵权诉讼失去基础。
对审查决定不服的,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均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类诉讼以复审委为被告、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法院的审理焦点仍是涉案专利是否应当被授权。
审查决定一经生效,已被评价的理由和证据不得就同一专利重复主张,这即是"一事不再理"的后续约束。
| 决定类型 | 法律后果 | 后续走向 |
|---|---|---|
| 维持有效 | 专利权继续有效 | 可补充新证据后再次请求 |
| 部分无效 | 保护范围缩小 | 就剩余权利仍可主张 |
| 全部无效 | 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 侵权指控基础消灭 |
- 维持有效:理由不足,可补充新证据后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部分无效:缩小后的权利要求仍具价值,需重新评估专利布局。
- 全部无效:原专利归零,据此主张的侵权赔偿请求通常随之驳回。
- 司法救济:三个月起诉期,逾期决定生效且不可再就相同理由起诉。
- 效力约束:生效决定已评价的理由和证据,不得就同一专利重复主张。
七、无效宣告作为侵权诉讼抗辩的运用
在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中,被诉侵权方常以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作为最核心的抗辩手段之一。
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并据此请求法院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是实践中极为常见的诉讼策略。
对于发明专利权,法院对中止审理较为审慎;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未经过实质审查,法院更易裁定中止。
一旦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即告消灭,原告诉讼请求通常会被法院裁定驳回。
即便仅是部分无效,也能显著压缩原告可主张的保护范围,从而降低赔偿数额或促成双方和解。
将行政无效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联动,是被诉方破解专利权壁垒、争取谈判与抗辩筹码的有效路径。
- 抗辩定位:以无效宣告动摇原告诉权的基础,而非单纯否认侵权事实。
- 中止申请:在答辩期内提无效并请求法院中止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
- 类型差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因未实审,更易获准中止审理。
- 联动效果:无效审查决定的结果直接反作用于侵权诉讼的判决走向。
- 谈判价值:对方专利面临的无效风险,可转化为许可费下调或和解筹码。
【避坑】不要把无效理由写得过于宽泛,理由不具体、证据与理由不对应的,会被合议组在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中直接不予采信。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专利普法性质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或法律顾问关系,实际操作请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本篇引用的真实法条与机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修正,2021-06-01 施行),涉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开充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修改,2024-01-20 施行),涉及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复审委职责与中止审理相关条款。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规则,以及第二部分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简称复审委)为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定受理与审查机构。
如您的具体案情复杂,建议委托具备专利代理师或律师资质的专业人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