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阶段(2026)
【摘要】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第一步是按【专利法(2020)】第65条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之间选定路径,此后依次走过起诉、受理、答辩、审理、判决五个阶段。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依次参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均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在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内酌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据 aflaw 实务观察,案件胜负多取决于诉前证据保全与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否提前到位。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算。

【目录】
一、专利侵权诉讼在起诉前分出的两条维权路径
二、起诉状要件、管辖法院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立案、送达、答辩与无效宣告的时间线
四、专利侵权诉讼的五个审理阶段与举证要点
五、三年诉讼时效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末章:权利人维权前的自查清单
一、专利侵权诉讼在起诉前分出的两条维权路径
专利权人发现被侵权后,第一件事不是写起诉状,而是在诉讼与行政处理两条路径之间做选择。
【专利法(2020)】第65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据 aflaw 实务观察,路径选错会让后续两三年的时间与成本全部沉没。
选路的判断标准很朴素:要钱为主、案情复杂、需要惩罚性赔偿的,走法院;要先让对方停下来的,行政处理往往更快。
(一)第65条项下的法院诉讼与行政处理两条路
- 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请求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还能依第72、73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赔偿问题的走向不同:行政处理部门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条路径按处理主体、可获救济与后续渠道拆开看,差别集中在下面这张表里。
| 对比维度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2020)】第65条 | 【专利法(2020)】第65条 |
| 处理主体 | 人民法院 |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依第70条处理 |
| 可获得的救济 |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诉前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请求就赔偿数额调解 |
| 后续救济渠道 | 一审判决后可依法上诉 | 不服处理通知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
| 更适合的权利人 | 索赔金额高、需要账簿举证与惩罚性赔偿 | 需要尽快叫停制造、销售行为 |
(二)行政处理之后的十五日起诉期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十五日是对处理通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与后面民事侵权诉讼的三年时效是两回事,不要混算。
(三)等不及判决时的诉前保全通道
【专利法(2020)】第72条规定,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专利法(2020)】第73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事诉讼法(2023)】第84条同样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展会参展、电商大促、样品即将销毁这类场景,保全往往比判决书来得及时。
二、起诉状要件、管辖法院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起诉阶段的工作是把「我有一件专利、他做了某件事、我因此受损」三件事写成法院能受理的材料。
据 aflaw 实务观察,立案被退回的原因极少是法律问题,多数是原告身份、被告信息或诉讼请求写得不够具体。
(一)起诉状必须记明的四类事项
【民事诉讼法(2023)】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项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3)】第124条要求起诉状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对专利侵权案件而言,诉讼请求要把停止侵害的具体行为类型与赔偿数额分开写清楚,不要只写一句「赔偿损失若干」。
(二)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的管辖选择
【民事诉讼法(2023)】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制造地、销售地、许诺销售地通常都能构成侵权行为地,这也给权利人留下了选择空间。
选管辖法院时要把取证便利度与当地专利案件审判经验放在一起权衡。
(三)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2020)】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62条明确,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上述三类主体都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6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报告。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未经实质审查,评价报告就是判断专利权稳定性的第一块试金石。
三、立案、送达、答辩与无效宣告的时间线
案件进入法院后,节奏由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要做的是在每个节点之前把材料备好。
(一)七日内立案与五日内送达
【民事诉讼法(2023)】第126条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2023)】第1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十五日答辩期内被告常用的几条防线
- 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专利法(2020)】第67条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法(2020)】第77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不侵权情形抗辩:【专利法(2020)】第75条列举了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药品与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五类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三)无效宣告与诉讼是否中止的分叉
被告在答辩期内另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侵权诉讼面临中止审理与继续审理两种走向。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被提无效的概率明显高于发明专利,这也是评价报告要在起诉前就准备好的原因。
据 aflaw 实务观察,起诉前先自行做过一次稳定性检索的权利人,在应对无效宣告时要从容得多。
四、专利侵权诉讼的五个审理阶段与举证要点
审理阶段是整个流程的核心,每个阶段对应不同的举证任务。
(一)五个审理阶段的节点与权利人要做的动作
| 审理阶段 | 关键时间节点 | 权利人要做的动作 | 常见分叉 |
|---|---|---|---|
| 起诉与立案 | 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立案(民诉法第126条) | 提交起诉状、权利要求比对表、权属证明,必要时申请诉前保全 | 材料不具体被要求补正 |
| 送达与答辩 | 立案五日内送达副本,被告收到后十五日内答辩(民诉法第128条) | 固化侵权样品与公证文书,预判对方抗辩 |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
| 抗辩与无效 | 答辩期内至举证期限届满前 | 应对现有技术抗辩,复核专利权稳定性 | 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诉讼可能中止 |
| 审理与技术比对 |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可依法延长(民诉法第152条) | 逐项比对技术特征,申请技术鉴定或现场勘验 | 是否落入等同特征争议 |
| 判决与赔偿 | 一审判决后依法上诉 | 举证实际损失,或请求责令对方提供账簿资料 | 调解结案或判决赔偿 |
(二)举证要点:从权利要求比对到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法(2020)】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比对的第一步是把权利要求拆成若干技术特征,再与被诉产品逐一对应。
【专利法(2020)】第11条列举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类实施行为,举证时要指认对方具体实施了哪一类。
【专利法(2020)】第66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方法类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权利人最容易忽略、也最该用足的一条规则。
(三)赔偿数额的四档计算与账簿举证
| 计算方式 | 适用顺位 | 法律依据 | 举证要点 |
|---|---|---|---|
| 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 | 第一顺位 |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1款 | 销量流失、价格侵蚀、利润率的对应证据 |
| 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 第一顺位 |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1款 | 账簿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可请求责令提供 |
|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 第二顺位 |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1款 | 前两者难以确定时参照,需有可比的许可合同 |
| 法定赔偿 | 兜底 |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2款 | 三项均难以确定时,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
| 惩罚性赔偿 | 加重 |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1款 | 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 合理开支 | 另行计入 |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3款 | 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 |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4款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五、三年诉讼时效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时效问题看似技术性,却是被告最常拿来开篇的一招。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两个起算点
【专利法(2020)】第74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起算需要同时满足两个「知道」:知道侵权行为,也知道侵权人是谁。
只发现市场上有疑似侵权产品、还没锁定生产者的,通常还不能算起算。
(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时效
【专利法(2020)】第74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该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超过时效起诉的实际后果
时效届满后起诉,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且查证属实的,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将不被支持。
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只支持起诉前三年内的赔偿,这也是越早取证越有利的原因。
末章:权利人维权前的自查清单
(一)案例:某五金制品厂获赔的公开情形整理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华南某五金制品厂持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发现同行企业生产的卡扣结构与自己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基本对应。
厂方先做公证购买固定侵权样品,再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查封对方模具与出货台账,同时依【专利法(2020)】第66条第2款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另行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审理中,厂方依【专利法(2020)】第71条第4款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未能完整提供。
法院参考厂方主张与证据确定了赔偿数额,并支持了合理开支部分。
具体数额因个案证据而异,此处只作情境说明,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
(二)起诉前的自查清单
- □ 是否已确认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当年年费已缴,并取得登记簿副本
- □ 是否已把权利要求拆成技术特征,与被诉产品做过逐项比对并形成书面比对表
- □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依专利法第66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62条)
- □ 侵权样品是否已通过公证购买、网页取证或诉前证据保全固定
- □ 是否已确认知道侵权行为与侵权人的具体日期,距起诉未超过三年(专利法第74条)
- □ 是否已按自身情形选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法第65条)
(三)下一步去哪办
需要快速叫停侵权行为的,向侵权行为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可依第70条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以索赔为主要目标的,准备起诉状与权利要求比对表,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步评估诉前保全的必要性。
aflaw 建议权利人在起诉前先完成一次专利权稳定性检索与赔偿证据摸底,涉及跨境销售、药品专利链接或复杂技术比对的案件,仍应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
问:实用新型专利没有专利权评价报告,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评价报告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可以要求」出具,并非强制。
但【专利法(2020)】第66条第2款把它定位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拿不出报告时,权利的稳定性更容易被质疑,也更容易引出无效宣告程序中止诉讼。
问:赔偿一定要由我证明对方的获利金额吗? 答:不一定要由权利人独自完成。依【专利法(2020)】第71条第4款,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问:已经过了三年才发现被侵权,还能拿到赔偿吗? 答:要看侵权行为是否持续。依【专利法(2020)】第74条,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算;
对持续性侵权行为,法院一般只支持起诉前三年内的赔偿,因此尽早固定侵权证据、及时起诉,比事后争论时效更有实际意义。
【免责声明】本文为 aflaw 基于现行公开专利法律法规与官方公开资料的普法内容,所引条文以【专利法(2020)】【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民事诉讼法(2023)】现行有效版本为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官费标准、审查与审理期限、裁判尺度可能因政策调整或地域差异而变化。个案因事实、证据、地域与时效差异,结论可能不同,建议就具体事务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