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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有哪些|不授予专利的法定情形逐条解析(2026)

2026-08-24 admin 阅读 148
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有哪些|不授予专利的法定情形逐条解析(2026)

【摘要】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是指专利法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排除客体,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积极条件性质完全不同。积极条件回答"申请质量能否达标",消极条件回答"对象能否作为专利保护"。现行法将消极条件分两类:其一是【专利法(2020)第五条】,排除违法、妨害公益及违法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其二是【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排除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方法、疾病诊疗方法、动植物品种、核变换物质及平面印刷品标识设计。二者构成授权前反向排查清单。

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有哪些|不授予专利的法定情形逐条解析(2026)

【目录】

一、消极条件的两类法律框架与排查逻辑

二、专利法第五条的排除情形逐条解析

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排除客体逐项拆解

四、消极条件与积极条件的关系辨析

五、实务排查清单与三类常见误判

一、消极条件的两类法律框架与排查逻辑

专利法对可授权客体的限定,采取"积极条件加消极条件"的双重门槛设计。

积极条件规定于【专利法(2020)第二十二条】,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消极条件则不评价质量高低,而是直接划定"哪些对象一律不授"的红线边界。

理解二者的关系,是避免无效申报、节约申请成本的第一步。

本篇采用反向排查清单的写法,先列出所有不可授权的法定情形,再逐一拆解其适用边界。

1.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的本质区别

积极条件属于"程度审查",审查员需要比较现有技术来判断三性是否成立。

消极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只要对象落入法定排除范围,便无需进入三性比对。

这意味着即便一项构思新颖且具有创造性,仍可能因缺实用性而被认定不授。

审查实践中,消极条件的适用具有优先性,往往先于三性审查被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撰写权利要求前,先完成本篇清单的自查动作,而非事后补救。

2. 两类消极条件的体系位置

第一类消极条件规定于【专利法(2020)第五条】,属于公共政策层面的禁止性条款。

第二类消极条件规定于【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属于客体适格性层面的排除条款。

第五条强调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危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强调某些智力成果因其本质属性不宜由单一主体以专利垄断。

两条共同构成"先问能不能、再问好不好"的授权前置过滤网,缺一不可。

二、专利法第五条的排除情形逐条解析

【专利法(2020)第五条】包含三项独立的不授予情形,分别从内容、目的与来源三个维度设限。

该条属于绝对排除,不存在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即可绕过的变通空间。

以下逐条说明其适用边界与典型样态,便于申请前完成自筛查。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发明创造

此类排除指向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或用途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例如用于伪造货币、窃听他人通信、制作管制器具的设备,均落入本项。

需要区分的是,仅因实施需要行政许可,并不等于"违反法律"而不授予。

只有发明创造本身以违法为目的,或必然用于违法,才触发本项排除。

审查中通常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与预期用途,综合判断其合法属性。

2. 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指公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福祉与安全。

赌博设备、吸毒工具、严重污染环境且无可替代收益的技术,多归入此类。

"永动机"方案既可能因违背能量守恒而缺实用性,也可能被认定妨害公共利益。

本项具有一定裁量空间,需结合社会主流价值与科技发展阶段性加以判断。

申请人应避免将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用途写入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

3. 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的情形

【专利法(2020)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

遗传资源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及其衍生物,如种质资源、基因序列。

若未依《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国内法取得事先知情同意与惠益分享,即构成违法。

该情形审查依赖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并妥善留存合规证明。

这是近年来审查趋严的领域,涉外申请尤应重视来源国法律合规义务。

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排除客体逐项拆解

【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列举六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并设一项方法例外。

下列以"排除情形、法条依据、可否变通"三栏对照,便于快速排查与对照。

排除情形法条依据可否变通
科学发现【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一)否,但据发现作出的产品可申请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二)否,但技术实现方案可授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三)否,但医疗器械、药品可授
动物和植物品种【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四)产品否,生产方法可授
原子核变换物质【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五)
平面印刷品标识设计【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六)否,但立体或功能设计可授

1.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规律、现象、物质认识的揭示,本身不是技术方案。

例如发现某种新元素的存在、某种自然现象的作用机理,均属发现而非发明。

发现不能直接授权,但依据该发现所作出的产品、方法仍可依法申请专利。

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提出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解决具体技术问题。

纯理论公式、自然物本身,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客体的覆盖范围。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数学计算方法、游戏规则、商业经营方法、单纯计算机算法,多归入本项排除。

其特征是仅涉及人为规定的规则,未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

但将算法应用于具体技术领域并形成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仍可依法授权。

判断要点在于权利要求是否限定了技术手段与可测量的技术效果。

切勿将"方法专利"与"智力活动规则"混为一谈,二者边界在软件领域尤易错。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以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对象、出于诊断或治疗目的的操作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特定的针灸手法、外科手术步骤、影像诊断流程,均落入本项排除。

其立法理由在于保障公众健康,避免医疗行为被专利垄断而受限。

但用于诊断治疗的仪器设备、药物化合物,以及离体检测方法,仍可授权。

审查中重点看方法是否以活体为对象并直接服务于诊疗目的。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作为专利保护客体,这是第二十五条的明确排除范围。

但【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例如转基因作物培育方法、动物育种方法,属于可授权的生产方法范畴。

植物新品种另由专门法规保护,与专利保护路径并行且不相互冲突。

需注意"品种"与"非生物学方法生产的个体"在保护方式上的差异。

5. 原子核变换方法与所获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出于国家安全与公共政策的考量不予授权。

该排除仅针对核变换所得物质本身,不延及相关的检测、防护设备。

此类技术通常涉及战略物资与防扩散义务,故设绝对红线不予放行。

实践中民间主体极少触及,但涉外核能合作申请仍须审慎排查客体。

申请人若涉及放射性材料,应提前与审查机关沟通客体适格性问题。

6. 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专利。

例如瓶贴、标贴、包装纸上的纯商标性图文布局,落入本项排除范围。

其立法意图在于避免专利与商标保护重叠,标识问题交由商标法处理。

但若设计具备显著立体造型或功能性结构,仍可主张外观设计专利。

判断核心是看设计目的主要在于"识别来源"还是"装饰或功能实现"。

四、消极条件与积极条件的关系辨析

消极条件与三性审查虽相互独立,但在实务中常交错影响申报策略的制定。

明确二者关系,有助于在撰写阶段即筛除不可授权对象,减少驳回风险。

1. 审查顺序上的优先性

审查员通常先判断客体是否落入消极条件,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

若对象已被第五条或第二十五条排除,后续三性比对便不再具有实质意义。

这种"先资格、后质量"的顺序,决定了自查清单的优先使用位置。

申请人不应寄希望于以"三性优势"弥补客体不适格的硬性缺陷。

把排查放在撰写之前,是控制申请成本最直接有效的做法之一。

2. 证明责任的差异

积极条件由审查员依现有技术举证,申请人可答辩补强以争取授权空间。

消极条件的适用多基于申请文件本身公开的内容直接认定,举证空间有限。

例如说明书披露违法用途,即可能直接触发【专利法(2020)第五条】第一款排除。

因此撰写阶段对实施例、用途表述的取舍,直接影响消极条件风险高低。

审慎的公开边界控制,比事后争辩更具防御价值与实务意义。

五、实务排查清单与三类常见误判

将前述规则整合为可操作的排查清单,可显著降低无效申报的发生概率。

下列三类误判在代理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需作为反向清单的重点防范项。

1. 反向排查清单的使用方法

  • 对照【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六项,确认对象是否属法定排除客体。
  • 对照【专利法(2020)第五条】,核验内容合法、公益无害、遗传资源合规。
  • 仅当通过前两步,才进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自评与布局阶段。
  • 将本清单设为技术交底书审核的强制性前置栏目,未过即不进入撰写。
  • 涉外生物与核能申请,额外加做遗传资源与客体适格的专项排查。

系统化的反向排查,能把多数驳回风险消灭在申请提交之前,节约资源。

2. 误判一:把方法专利误当"智力活动规则"

不少申请人将涉及算法的技术方案整体归入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而放弃申报。

实际上只要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并产生可量化技术效果,仍属可授客体。

区分"纯规则"与"技术实现",是软件与人工智能申请的核心命题。

建议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技术应用场景、数据处理对象与具体技术效果。

切勿因概念混淆而错失本应授权的技术方案保护机会与布局窗口。

3. 误判二:忽略遗传资源来源的合规披露

部分涉生物技术的申请,未在请求书中披露遗传资源来源或来源不合规。

这将直接触发【专利法(2020)第五条】第二款的绝对排除,且难以事后补救。

合规要点包括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安排与来源国法律手续的完备。

建议涉外生物申请在递交前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来源合规尽职调查。

把遗传资源合规视为与新颖性同等重要的前置事项来对待与管理。

4. 误判三:混淆"产品不授但方法可授"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排除动植物品种,但明确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权。

不少申请人因"植物不能专利"的印象,连培育方法一并放弃,造成保护缺失。

正确做法是以生产方法权利要求主张保护,并保留植物新品种并行保护。

该误判在农业与种业领域尤为常见,直接关系核心技术资产布局。

反向清单的价值,正在于把这类"可授但易弃"的边界清楚标出并提示。

【典型情形分析】

情形A:一种声称无需能源输入的"永动机"方案。

该方案既因违背能量守恒而不具备【专利法(2020)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实用性,又可能因宣称效果虚妄而妨害公共利益,落入【专利法(2020)第五条】第一款。即便其结构看似新颖,仍属绝对不授之列,申请人应尽早放弃此类构想,避免无效投入。

情形B:一种纯数学计算方法,未与任何技术领域结合。

该方案仅规定人为计算步骤,未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属于【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若将其应用于具体技术场景并形成技术效果,则可改写权利要求争取授权,但纯算法本身不予保护。

情形C:发现一种具有新性状的野生植物并拟申请专利。

该发现本身属科学发现,且植物品种依【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不授专利。但其培育、选育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权,亦可另行寻求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人应转向方法专利与专门法保护的组合路径。

【FAQ高频问题】

问:科学发现为什么不能申请专利?

答: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现象的认识揭示,并非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而非发现,但依据发现所作出的产品、方法仍可申请专利。

问:计算机算法一概不能授权吗?

答:并非如此。纯算法属智力活动规则不予授权,但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产生可量化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可作为方法或产品权利要求获得保护。

问:动物和植物品种完全不能保护吗?

答:品种本身不授专利,但其生产方法可依法授权;植物还可经植物新品种专门法保护,二者路径并行,不相互排斥。

问:违法的发明创造一定不授予吗?

答:是的。依【专利法(2020)第五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以及违法获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均属绝对排除,无变通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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