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德知识产权法律网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
首页 > 专利 > 专利知识

专利无效的法条|无效宣告涉及的法律依据索引与逐条解读

2026-08-13 admin 阅读 150
专利无效的法条|无效宣告涉及的法律依据索引与逐条解读

【摘要】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以《专利法》2020修正版为主干,请求依据第45条,审查决定与司法救济依据第46条,效力后果依据第47条;实体依据包括第22条三性、第26条公开充分与权利要求支持、第9条重复授权、第25条不授权客体;程序依据为《实施细则》2023修改版第69至74条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本文以索引表逐条梳理条款内容与适用场景,并提示引用已废止条款、理由与法条不匹配、忽略第47条效力条款等典型错误;在线提交入口为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online.cnipa.gov.cn。

【目录】

一、上位法依据:《专利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构成无效宣告全链条

二、实体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第9条、第25条

三、程序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至第74条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四、法条×适用情形对照表:按场景快速定位法律依据

五、引用法条时的常见错误

六、本篇特有坑:引用已废止条款、理由与法条不匹配、忽略第47条效力条款

一、上位法依据:《专利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构成无效宣告全链条

第45条是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权基础。

《专利法》2020修正版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不以存在利害关系为条件,竞争对手、被控侵权人乃至任何公众均可提出。

请求客体是已公告授权的专利,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仍可成为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第46条是审查与决定的程序依据。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结论分为宣告无效、宣告部分无效和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对决定不服的,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效宣告决定的行政诉讼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47条是无效宣告的效力条款,也是实务中被引用最少却影响最大的条款。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权利人自始未取得该项权利。

但无效决定对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已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 起草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同时援引第45条作为请求依据、第46条作为程序依据,并明确请求宣告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 专利权人答辩时应围绕无效理由逐条回应,同时提示合议组第47条的效力规则对在审侵权案件的关联影响。
  • 请求人或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后如不服决定,务必在三个月起诉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中,仿制药申请人挑战专利时,第45条至第47条是发起无效程序并主张独占期的核心法律工具。

二、实体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第9条、第25条

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无效宣告实践中援引频率最高的实体条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申请、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或公告文件中的抵触申请。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26条第3款要求说明书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应"说明书公开充分"。

第26条第4款要求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应"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与"权利要求不清楚"。

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25条列举了六类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除上述条款外,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还将专利法第2条、第5条、第19条第1款、第23条、第27条第2款、第33条列为法定无效理由的依据。

  • 以新颖性为由请求无效的,应提交对比文件并指明其公开日、公开内容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
  • 以创造性为由请求无效的,宜采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技术启示"的评述框架,并说明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方向。
  • 以说明书公开充分为由的,应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无法实现技术方案,而非质疑撰写文字冗长或缺少附图。
  • 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的,应指认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说明书及实施例所能支持的范围。
  • 以第25条客体不适格为由的,应注意区分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与医疗器械、药品制备方法之间的边界。

三、程序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至第74条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改、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七章设专章规定无效宣告程序。

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结合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同时限定了法定无效理由的范围,超出该范围的"理由"不构成有效的无效宣告理由。

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无效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款或本细则第69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以同样理由和证据重复请求的,不予受理。

请求书格式不符的,限期补正。

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受理后一个月内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的,审查部门可以不予考虑。

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审查部门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且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

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情需要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实施细则第11条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无效理由,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版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共八章,与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第四部分第三章专章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规定口头审理程序,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规则,第七章规定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第八章规定证据规则。

  • 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电子申请统一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网页版入口为 cponline.cnipa.gov.cn,选用"复审无效"业务模块。
  • 请求人应确保请求书、证据与理由三者对应,避免因理由笼统、证据脱节被认定不符合第69条要求。
  • 专利权人收到转送文件通知书后,应按指定期限提交意见陈述并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逾期未答复不影响审理。
  • 需要澄清技术事实或当庭质证的,可书面请求口头审理,说明理由并明确需要质证的事项。
  • 无效决定的登记公告可在专利公布公告系统 pub.cnipa.gov.cn 查询法律状态,作为证据核对依据。

四、法条×适用情形对照表:按场景快速定位法律依据

依据条款核心内容典型适用场景
《专利法》第4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发起无效程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第46条审查并作出无效决定,登记公告,三个月内可起诉无效程序进行中、不服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47条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对已执行判决等无追溯力评估无效决定对已履行合同、已执行判决的追溯影响
《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实用新型被指不具备三性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或不清楚
《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争议
《专利法》第25条六类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客体不适格、不属于可专利主题
《专利法》第5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不授权明显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19条第1款向外国申请专利应事先保密审查违反保密审查后在国内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23条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明显区别且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外观设计新颖性、明显区别、权利冲突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应清楚显示产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图片不清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
《实施细则》第11条申请专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非正常申请、编造技术方案
《实施细则》第69条提交请求书与证据,无效理由范围法定请求书撰写、无效理由的确定
《实施细则》第70至74条受理、补正、增加理由、陈述意见、修改与口头审理无效程序各阶段的操作指引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审查的具体规则证据规则、口审规则、审查实务参照
  • 提起无效请求前,先按上表将拟主张的理由对号入座,确认每项理由都有对应的法定条款。
  • 专利权人答辩时,同样按上表反向排查,判断请求人援引的条款与主张的理由是否匹配。
  • 以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疾病的诊断方法等理由无效时,务必落到第25条的具体项,避免笼统引用。
  • 涉及修改超范围的,先确认争议修改行为发生在授权前还是授权后,再决定援引第33条还是细则第73条。

五、引用法条时的常见错误

  • 沿用旧文本表述,把无效宣告审查主体写成"专利复审委员会",现行《专利法》2020修正版已统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只写条不写款,例如将"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笼统写成"第26条",导致理由不具体、请求书被要求补正。
  • 混用实施细则版本,引用2010年版细则第65条列举的无效理由范围,而未按2023修改版第69条第2款列明条款。
  • 把理由与法条混为一谈,例如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却不援引第22条第3款,或援引了条款却未结合证据说明。
  • 忽略条款序号变化,2020修正新增第20条诚实信用原则后,保密审查条款序号已相应调整,引用旧序号即属错误。
  • 在无效请求书中堆砌法条而不逐条说明理由和证据,违反实施细则第69条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证据的要求。
  • 将专利法第47条的"无追溯力"误读为无效决定本身无效,导致诉讼策略误判。

六、本篇特有坑:引用已废止条款、理由与法条不匹配、忽略第47条效力条款

第一类坑是引用已废止或已调整的条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修改并自2024年1月20日施行,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范围由新版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2010年版细则第65条对应的旧规则已不适用。

《专利法》2020修正版将无效审查主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使用旧表述会被视为引用错误文本。

2020修正新增第20条诚实信用原则,原保密审查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引用旧条号将导致理由落空。

第二类坑是理由与法条不匹配。

例如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请求无效却援引第26条第4款,正确依据是第26条第3款。

例如主张权利要求不清楚却援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两者对应不同的审查对象与后果。

例如以重复授权为由请求无效却只援引第9条而不核对细则第69条第2款的限定,理由范围将超出法定边界。

第三类坑是忽略第47条效力条款。

实务中大量请求人只关注第45条、第46条,却忽视第47条关于追溯力的三款规定,导致对侵权诉讼、已履行合同的连锁影响评估失准。

无效决定作出后,若侵权判决已执行、许可合同已履行,是否退还费用取决于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不能一概主张全额返还。

对处于侵权诉讼中的被告而言,应当同步向受理法院提供无效决定,充分利用第47条的效力规则调整诉讼预期。

  • 撰写请求书前,务必核对现行《专利法》2020修正版与《实施细则》2023修改版的官方公布文本,逐字引用条款号。
  • 每项无效理由至少对应一个法定条款,并写明具体的条、款、项,例如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3款。
  • 涉及外观设计的,核查第23条各款与第27条第2款是否比第22条更贴合争议焦点。
  • 涉及费用、期限、追溯力等程序与效力问题的,同时翻阅实施细则第69至74条与专利法第47条。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本文引用的法条清单:《专利法》(2020修正,2021-06-01施行)第2条、第5条、第9条、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33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改,2024-01-20施行)第11条、第69条至第74条;《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2024-01-20施行)第四部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