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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规定

2025-06-23 22:10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3日

 

关于规范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监督,规范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从事专利或者商标代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管理工作的人员,组织实施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受理、授权等工作的人员,承担专利复审和无效、商标评审等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专利局、商标局从事专利、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行政复议、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异议和评审、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等工作的人员辞去公职后;以及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以下简称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专利、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及其业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辞职后,拟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人员中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应当签订《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遵守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相关规定的承诺书》,在辞去公职三年内,不得作为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满三年后,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等规定的要求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原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人员中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其他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两年内,不得作为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第五条 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退休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退休后两年内,不得作为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退休后三年后,其他工作人员退休后两年后,未经批准,不能提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从业的证明材料的,不得作为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第六条 局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退休前,针对有关从业规范要求进行谈话提醒,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按照局有关规定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
 
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相关部门(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人事部门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报告。
 
第七条 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名单告知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商标局。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在批准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商标局在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过程中,应当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辞去公职、退休人员规范从业的监管。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的相关人员辞去公职、退休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原相关部门(单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其信守承诺,及时纠正违规从业行为;对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违规从业行为的,由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限期解除与其的聘任关系;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其违规从业所得,责令上述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罚款。退休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及其业务管理等工作人员的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聘任合同约定,规范相关工作人员辞职、退休后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从业的行为。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构的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十一条 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法定程序,在与相关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约定,从事专利、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及其业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含合同期满未续约)两年内,不得作为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属于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辞去公职、退休前三年内担任过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标签: 专利 商标 代理机构 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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