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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2025-06-23 17:17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 年 8 月 25 日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监督,规范 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 ”),是 指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下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实施 的检查,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 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评价专利行政 执法行为。
 
第二章  评查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直接 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环节、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查处假冒 专利、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其他纠纷三类。
 
正在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且尚未结案的专利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 纳入评查范围。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完毕后 20 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归 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五条  案卷评查标准包括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标准。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即执法主体是否具有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案卷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八)是否存在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标准是指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的标准,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二)案卷内容和装订质量是否合格,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三章  评查程序
 
第八条  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求, 自行决定开展频次。
 
第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 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第十条  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 应为三名以上的单数、由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遴选的业务骨干组成。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商请法制、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或推荐案卷 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案卷评查原则上以查阅案件卷宗为主,可以直接调阅执法卷宗,也可以采取 报送执法案卷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评查组应从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专利行政执法文书 材料立卷规范标准两方面进行评查,形成书面初评意见,并由评查人签名。初评 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反映,并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案卷等次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第十四条  主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评查
 
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 当重点复核。重点复核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被评查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主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被评 查单位书面反馈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对优秀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的执法单 位、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步明显的执法单位、执 法人员给予适当形式鼓励。
 
主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合格的案卷应督促 整改。被评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  下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专利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同时,可以参 照本办法对电子商务、展会等领域的专利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
 
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
 
项目
 
分  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主体
 
部分
 
10
 
1.执法机关主体适
 
格,实施行政调处行 为符合法定职责权
 
限。
 
2.承办案件的人员应 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案件当事人主体适 格。
 
1.不具有行政调处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作出 与其职权不符执法文书的,不合格。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理的, 不合格。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 范围从事行政处理活动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案件的,不合格。
 
5.案件当事人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理的,不合格; 案件当事人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 5 分,对处 理结果有影响的扣 10 分。
事实
 
部分
 
15
 
1.案件事实部分认定 清楚。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 地点的内容、情节、性质等未核实并未在执法文书上记 载清楚的,扣 5 分。
 
2.执法文书记载的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扣 5 分。
 
      3.被控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不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扣 5 分。
证据
 
部分
 
20
 
1.证据合法、有效, 足以证明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及后 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 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3. 案件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应当经质证,提  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  程序。
 
1.作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未达到合法有效,证据 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扣 4 分。
 
2.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不合法的,扣 4 分。
 
3.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情 节、性质及后果的,扣 1-4 分。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包括: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 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文书的送达 回证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 料,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 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 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等的,扣 1-4 分。
 
5.调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不正确、前后不 一致的,扣 4 分。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10
 
1.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应当准确、完 整和有效。
 
2.文书中引用的法
 
律、法规、规章名称 应使用全称,引用依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错误或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不合格。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扣 2 分。
 
3.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 2 分;条、款、项指称错误的扣 5 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
 
    据条、款、项内容准 确、完整。
 
确的扣 5 分,不完整的,扣 2 分。
执法
 
程序
 
部分
 
30
 
1. 案件办理的步骤和 流程完整、规范。
 
1. 案件办理不符合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 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的,扣 2 分。
 
2. 作出或者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未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未按照 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的,扣 1 分。
 
3.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及时办理 移送手续或没有移送记录的,扣 1 分。
 
4. 案件处理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 的 , 扣 2 分。
 
5. 未按程序制作专利行政执法审理笔录的,扣 2 分。
 
6. 对已确定的处理意见,未经合法程序改变专利行政执 法决定没有充分的法律或事实理由的,扣 1 分。
 
7. 处理决定书作出后,未及时结案的,扣 1 分。
2. 案件办理符合执 法规范要求。
 
1. 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没有由 2 名以上持  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的,扣 3 分; 执法人员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未在执法 文书上记载和确认的,扣 2 分。
 
2. 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定的方式、
 
时限和程序,没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未按规定送达并 未提取当事人的签收凭证的,扣 1-2 分。
 
      3. 开展调查取证后,没有制作案件调查笔录的,扣 2 分。
 
4. 案件办结后未制作结案审批表,并未有行政机关负 责人签署的意见的,扣 1 分。
3. 案件办理符合法 定时限要求。
 
1. 收到处理请求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的,扣 2 分。
 
2. 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不符合法定的  期限要求;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查封的,未在法定 的期限内及时解除、返还物品的,扣 1 分。
 
3. 没有在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 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的,扣 2 分。
 
4. 决定进行口头审理,没有在口头审理至少 3 个工作 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的,扣 1 分。
 
5.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扣 4 分。
案卷
 
文书
 
制作
 
标准
 
部分
 
15
 
1.法律文书制作完 整、正确。
 
1. 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的制 作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正确无误,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陈述不清楚,对违法行为作出 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清楚,未明确告知处 理决定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 途径和期限,没有专利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 和作出日期的,酌情扣 1-2 分。
 
2. 口审笔录。 口审笔录没有举行口审的起止时间、地
 
      点、方式,未记载参加口审人员的基本情况,没有当事 人陈述申辩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没 有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没有审理人员、记录人、当事 人审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的,酌情扣 1-2 分。
 
3. 集体讨论记录。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未制作 讨论记录,未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的事  项、具体意见、最终结论,没有参加人的签名或盖章
 
的,酌情扣 1-2 分。
1.法律文书格式正 确,形式规范。
 
2.案卷装订符合要 求。
 
1. 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 的 , 扣 1 分。
 
2. 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一 处扣 2 分。
 
3.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笔录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 查或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4. 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的 , 扣 2 分。
 
5. 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 的 , 扣 2 分。
 
6. 对外执法文书对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文书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扣 1 分。
 
7.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上述各项共计 8 分,扣完为止。
附表 2:
 
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
 
项目
 
分  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主体
 
部分
 
10
 
1.执法机关主体适格,实 施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 职责权限。
 
2.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具备 行政执法资格。
 
3.行政相对人应当主体适 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 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 出与其职权不符执法文书的,不合格。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 的,不合格。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 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案件的,不合格。
 
5.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 合格;行政相对人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 5 分,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扣 10 分。
事实
 
部分
 
15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 认定清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的, 不合格。
 
2.基本事实清楚但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清 楚,尚未影响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扣 5 分,影响案 件正确处理的,扣 10 分。
 
3.执法文书记载的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扣 5 分。
 
证据
 
部分
 
20
 
1.证据合法、有效,足以 证明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 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 的证据链。
 
3.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 程序。
 
1.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而作出错误 决定的,不合格。
 
2.证据认定错误,导致对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 误的,不合格。
 
3.证据认定有瑕疵,尚未影响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 扣 5 分;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扣 10 分。
 
4.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不 成证据链的,如证据无法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
 
实、情节、性质及后果,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 执照、许可证等应当提取的证据没有全部提取,扣 1- 5 分。
 
5.调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不正确、前后 不一致的,扣 1-5 分。
 
6.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不合法、规范的,扣 1-5 分;伪造证据的,不合格。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10
 
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应当准确、完整和有
 
效。
 
2.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
 
称,引用依据条、款、项 内容准确、完整。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错误或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不合格。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的 , 扣 2 分。
 
3.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 2 分;条、款、项指称错误的扣 5 分;引用依据内容 不准确的扣 5 分,不完整的,扣 2 分。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30
 
1.立案应符合法定时限要 求。
 
1.收到举报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没 有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的,扣 2 分。
2.调查取证应符合法定程 序,有相应的笔录和证据 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应经 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者注明 情况。
 
1.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没有由 2 名以上  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的,扣 3 分;执法人员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  未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的,扣 2 分。
 
2.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
 
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 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未经相 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或 者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但当事人拒绝签字、 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现场的其他人签名 见证的,扣 1-4 分。
 
3.抽样取证涉案产品未出具抽样物品清单以及制作 调查笔录的,缺一项扣 2 分;查封、扣押涉嫌假冒 专利产品未出具通知书、清单以及制作调查笔录
 
的,缺一项扣 2 分 。
 
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的,扣 2 分;未在 7 日内作出处理的,扣 1 分。
 
5.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不符合法定 的期限要求;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查封的,未 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解除、返还物品的,扣 1 分。
 
    3.行政处罚的审查、决定 应当完整、规范,有相应 的文书记载;履行有关权 利告知、听取陈述和申
 
辩、听证等的程序要求。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预先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 的陈述、 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不合格。
 
2.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有告知内容错误或者告知 权利、期限不明确的,扣 2 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书告知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扣 2 分。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 举行听证 7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 2 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 10 分。
 
4.虽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 告的,扣 5 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 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5.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的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1-2 分。
4.法律文书应在法定期限 内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 应有执行依据,符合法定 权限和程序。
 
1.没有按照规定时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扣 1 分;缺少送达回执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 1 分。
 
2.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 5 分。
 
3.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 2 分。
 
4.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罚缴分离,未由当事人 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扣 3
 

      分。
5.结案应符合法定时限要 求,制作结案报告。
 
1.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扣 4 分。
 
2.案件办结后未制作结案审批表,并未有行政机关 负责人签署的意见的,扣 1 分。
 
行政执法程序部分共计 30 分,扣完为止。
案卷
 
文书
 
制作
 
标准
 
部分
 
15
 
1.法律文书制作完整、正 确。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 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
 
整、正确无误,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陈述不清
 
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的种 类和幅度不准确、清楚,未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没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 酌情扣 1-3 分。
 
2.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没有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 点、方式,未记载参加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没有案 件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 罚建议的阐述,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以及调查人 员与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没有当事人最后 陈述意见,没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以及听 证当事人审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的,酌情扣 1-2 分。
 
3.集体讨论记录。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未制
 
      作讨论记录,未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 的事项、具体意见、最终结论,没有参加人的签名或 盖章的,酌情扣 1-2 分。
1.法律文书格式正确,形 式规范。
 
2.案卷装订符合要求。
 
1.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 的 , 扣 1 分。
 
2. 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 一处扣 1 分。
 
3.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笔录内容有改动,未经被 检查或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  处扣 1 分。
 
4. 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扣 2 分。
 
5. 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 期的,扣 2 分。
 
6. 对外执法文书对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文书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扣 1  分。
 
7.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上述各项共计 8 分,扣完为止。

附表 3:
 
调解其他专利纠纷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 目
 
分  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主体部 分
 
20
 
1.执法机关主体适
 
格,实施行政调解行 为符合法定职责权
 
限。
 
2.承办案件的人员应 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案件当事人主体适 格。
 
1.不具有行政调解权的部门作出行政调解书或者作出 与其职权不符法律文书的,不合格。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进行行政调解 的,不合格。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 的范围从事行政调解活动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案件的,扣 10 分。
 
5.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如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等),扣 10 分。
调解程
 
序部分
 
50
 
1.案件办理的步骤和 流程完整、规范。
 
2.案件办理符合执法 规范要求。
 
3.案件办理符合法定 时限要求。
 
1.应当有请求人请求调解的请求书,专利管理部门发  出的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缺一项扣 5 分,本项共计 15 分。
 
2.案件处理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 限的,扣 3 分。
 
3、收到调解请求书后,未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 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的,扣 3  分。
 
4.被请求人不同意调解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 通知请求人。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扣 5 分,缺送达 证的,扣 2 分。
 
      5.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制作立案通知书,并通知请 求人(送达证)。缺立案通知书的,扣 5 分,缺送达 证的,扣 2 分。
 
6.案件立案应当有立案审批表,没有审批表或者没有 签署审批意见的,扣 5 分。
 
7.调解协议书作出后,未及时结案的,扣 5 分。
 
8.案件办结后未制作结案审批表,并未有行政机关负 责人签署的意见,扣 5 分。
案卷文
 
书制作
 
标准部 分
 
30
 
1.法律文书制作完 整、正确。
 
1. 调解协议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正确无误,没有专利  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酌情  扣 1-6 分。
 
2. 调解笔录。调解笔录没有时间、地点,未记载参加 人员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要求制作,没有当事人审  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的,酌情扣 1-4 分。
1.法律文书格式正 确,形式规范。
 
2.案卷装订符合要 求。
 
1. 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 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2. 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 一处扣 1 分。
 
3. 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扣 2 分。
 
4. 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
 
      期的,扣 2 分。
 
5. 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4 分。 上述各项共计 20 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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