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国知发管字〔2016〕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提...
第一章 总 则
评查 项目 |
分 值 |
评查内容和要求 |
评分细则 |
主体 部分 |
10 |
1.执法机关主体适 格,实施行政调处行 为符合法定职责权 限。 2.承办案件的人员应 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案件当事人主体适 格。 |
1.不具有行政调处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作出 与其职权不符执法文书的,不合格。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理的, 不合格。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 范围从事行政处理活动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案件的,不合格。 5.案件当事人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理的,不合格; 案件当事人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 5 分,对处 理结果有影响的扣 10 分。 |
事实 部分 |
15 |
1.案件事实部分认定 清楚。 |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 地点的内容、情节、性质等未核实并未在执法文书上记 载清楚的,扣 5 分。 2.执法文书记载的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扣 5 分。 |
3.被控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不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扣 5 分。 | |||
证据 部分 |
20 |
1.证据合法、有效, 足以证明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及后 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 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3. 案件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应当经质证,提 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 程序。 |
1.作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未达到合法有效,证据 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扣 4 分。 2.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不合法的,扣 4 分。 3.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情 节、性质及后果的,扣 1-4 分。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包括: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 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文书的送达 回证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 料,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 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 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等的,扣 1-4 分。 5.调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不正确、前后不 一致的,扣 4 分。 |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
10 |
1.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应当准确、完 整和有效。 2.文书中引用的法 律、法规、规章名称 应使用全称,引用依 |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错误或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不合格。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扣 2 分。 3.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 2 分;条、款、项指称错误的扣 5 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 |
据条、款、项内容准 确、完整。 |
确的扣 5 分,不完整的,扣 2 分。 | ||
执法 程序 部分 |
30 |
1. 案件办理的步骤和 流程完整、规范。 |
1. 案件办理不符合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 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的,扣 2 分。 2. 作出或者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未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未按照 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的,扣 1 分。 3.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及时办理 移送手续或没有移送记录的,扣 1 分。 4. 案件处理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 的 , 扣 2 分。 5. 未按程序制作专利行政执法审理笔录的,扣 2 分。 6. 对已确定的处理意见,未经合法程序改变专利行政执 法决定没有充分的法律或事实理由的,扣 1 分。 7. 处理决定书作出后,未及时结案的,扣 1 分。 |
2. 案件办理符合执 法规范要求。 |
1. 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没有由 2 名以上持 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的,扣 3 分; 执法人员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未在执法 文书上记载和确认的,扣 2 分。 2. 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定的方式、 时限和程序,没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未按规定送达并 未提取当事人的签收凭证的,扣 1-2 分。 |
3. 开展调查取证后,没有制作案件调查笔录的,扣 2 分。 4. 案件办结后未制作结案审批表,并未有行政机关负 责人签署的意见的,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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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件办理符合法 定时限要求。 |
1. 收到处理请求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的,扣 2 分。 2. 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不符合法定的 期限要求;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查封的,未在法定 的期限内及时解除、返还物品的,扣 1 分。 3. 没有在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 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的,扣 2 分。 4. 决定进行口头审理,没有在口头审理至少 3 个工作 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的,扣 1 分。 5.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扣 4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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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文书 制作 标准 部分 |
15 |
1.法律文书制作完 整、正确。 |
1. 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的制 作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正确无误,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陈述不清楚,对违法行为作出 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清楚,未明确告知处 理决定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 途径和期限,没有专利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 和作出日期的,酌情扣 1-2 分。 2. 口审笔录。 口审笔录没有举行口审的起止时间、地 |
点、方式,未记载参加口审人员的基本情况,没有当事 人陈述申辩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没 有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没有审理人员、记录人、当事 人审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的,酌情扣 1-2 分。 3. 集体讨论记录。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未制作 讨论记录,未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的事 项、具体意见、最终结论,没有参加人的签名或盖章 的,酌情扣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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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格式正 确,形式规范。 2.案卷装订符合要 求。 |
1. 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 的 , 扣 1 分。 2. 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一 处扣 2 分。 3.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笔录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 查或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4. 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的 , 扣 2 分。 5. 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 的 , 扣 2 分。 6. 对外执法文书对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文书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扣 1 分。 7.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
上述各项共计 8 分,扣完为止。 |
评查 项目 |
分 值 |
评查内容和要求 |
评分细则 |
主体 部分 |
10 |
1.执法机关主体适格,实 施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 职责权限。 2.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具备 行政执法资格。 3.行政相对人应当主体适 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 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 出与其职权不符执法文书的,不合格。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 的,不合格。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 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案件的,不合格。 5.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 合格;行政相对人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 5 分,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扣 10 分。 |
事实 部分 |
15 |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 认定清楚。 |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的, 不合格。 2.基本事实清楚但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清 楚,尚未影响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扣 5 分,影响案 件正确处理的,扣 10 分。 3.执法文书记载的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扣 5 分。 |
证据 部分 |
20 |
1.证据合法、有效,足以 证明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 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 的证据链。 3.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 程序。 |
1.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而作出错误 决定的,不合格。 2.证据认定错误,导致对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 误的,不合格。 3.证据认定有瑕疵,尚未影响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 扣 5 分;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扣 10 分。 4.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不 成证据链的,如证据无法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 实、情节、性质及后果,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 执照、许可证等应当提取的证据没有全部提取,扣 1- 5 分。 5.调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不正确、前后 不一致的,扣 1-5 分。 6.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不合法、规范的,扣 1-5 分;伪造证据的,不合格。 |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
10 |
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应当准确、完整和有 效。 2.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 称,引用依据条、款、项 内容准确、完整。 |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错误或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不合格。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的 , 扣 2 分。 3.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 2 分;条、款、项指称错误的扣 5 分;引用依据内容 不准确的扣 5 分,不完整的,扣 2 分。 |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
30 |
1.立案应符合法定时限要 求。 |
1.收到举报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没 有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的,扣 2 分。 |
2.调查取证应符合法定程 序,有相应的笔录和证据 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应经 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者注明 情况。 |
1.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没有由 2 名以上 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的,扣 3 分;执法人员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 未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的,扣 2 分。 2.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 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 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未经相 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或 者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但当事人拒绝签字、 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现场的其他人签名 见证的,扣 1-4 分。 3.抽样取证涉案产品未出具抽样物品清单以及制作 调查笔录的,缺一项扣 2 分;查封、扣押涉嫌假冒 专利产品未出具通知书、清单以及制作调查笔录 的,缺一项扣 2 分 。 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的,扣 2 分;未在 7 日内作出处理的,扣 1 分。 5.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不符合法定 的期限要求;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查封的,未 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解除、返还物品的,扣 1 分。 |
3.行政处罚的审查、决定 应当完整、规范,有相应 的文书记载;履行有关权 利告知、听取陈述和申 辩、听证等的程序要求。 |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预先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 的陈述、 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不合格。 2.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有告知内容错误或者告知 权利、期限不明确的,扣 2 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书告知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扣 2 分。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 举行听证 7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 2 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 10 分。 4.虽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 告的,扣 5 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 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5.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的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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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文书应在法定期限 内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 应有执行依据,符合法定 权限和程序。 |
1.没有按照规定时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扣 1 分;缺少送达回执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 1 分。 2.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 5 分。 3.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 2 分。 4.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实行罚缴分离,未由当事人 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扣 3 |
分。 | |||
5.结案应符合法定时限要 求,制作结案报告。 |
1.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扣 4 分。 2.案件办结后未制作结案审批表,并未有行政机关 负责人签署的意见的,扣 1 分。 行政执法程序部分共计 30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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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文书 制作 标准 部分 |
15 |
1.法律文书制作完整、正 确。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 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 整、正确无误,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陈述不清 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的种 类和幅度不准确、清楚,未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没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 酌情扣 1-3 分。 2.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没有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 点、方式,未记载参加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没有案 件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 罚建议的阐述,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以及调查人 员与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没有当事人最后 陈述意见,没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以及听 证当事人审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的,酌情扣 1-2 分。 3.集体讨论记录。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未制 |
作讨论记录,未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 的事项、具体意见、最终结论,没有参加人的签名或 盖章的,酌情扣 1-2 分。 | |||
1.法律文书格式正确,形 式规范。 2.案卷装订符合要求。 |
1.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 的 , 扣 1 分。 2. 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 一处扣 1 分。 3.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笔录内容有改动,未经被 检查或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 处扣 1 分。 4. 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扣 2 分。 5. 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 期的,扣 2 分。 6. 对外执法文书对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文书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扣 1 分。 7.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上述各项共计 8 分,扣完为止。 |
评查项 目 |
分 值 |
评查内容和要求 |
评分细则 |
主体部 分 |
20 |
1.执法机关主体适 格,实施行政调解行 为符合法定职责权 限。 2.承办案件的人员应 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案件当事人主体适 格。 |
1.不具有行政调解权的部门作出行政调解书或者作出 与其职权不符法律文书的,不合格。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进行行政调解 的,不合格。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 的范围从事行政调解活动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案件的,扣 10 分。 5.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如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等),扣 10 分。 |
调解程 序部分 |
50 |
1.案件办理的步骤和 流程完整、规范。 2.案件办理符合执法 规范要求。 3.案件办理符合法定 时限要求。 |
1.应当有请求人请求调解的请求书,专利管理部门发 出的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缺一项扣 5 分,本项共计 15 分。 2.案件处理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 限的,扣 3 分。 3、收到调解请求书后,未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 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的,扣 3 分。 4.被请求人不同意调解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 通知请求人。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扣 5 分,缺送达 证的,扣 2 分。 |
5.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制作立案通知书,并通知请 求人(送达证)。缺立案通知书的,扣 5 分,缺送达 证的,扣 2 分。 6.案件立案应当有立案审批表,没有审批表或者没有 签署审批意见的,扣 5 分。 7.调解协议书作出后,未及时结案的,扣 5 分。 8.案件办结后未制作结案审批表,并未有行政机关负 责人签署的意见,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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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文 书制作 标准部 分 |
30 |
1.法律文书制作完 整、正确。 |
1. 调解协议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正确无误,没有专利 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酌情 扣 1-6 分。 2. 调解笔录。调解笔录没有时间、地点,未记载参加 人员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要求制作,没有当事人审 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的,酌情扣 1-4 分。 |
1.法律文书格式正 确,形式规范。 2.案卷装订符合要 求。 |
1. 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 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2. 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 一处扣 1 分。 3. 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扣 2 分。 4. 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 |
期的,扣 2 分。 5. 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4 分。 上述各项共计 20 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