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01年1月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
一、关于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强自动化设备及网络的管理,保证其日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自动化设备(以下称设备)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各代办处一次性配置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调制解调器、集线器、条码阅读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及其附件。计算机设备及其附件,还包括机器内安装的各种系统软件、通讯软件和应用软件。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配置该设备的代办处有使用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调动、使用该设备。
设备从代办处的调出及报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理该设备。
(三)各代办处应为配置的设备,安排足够的空间,合适的环境,安全的地点安置,以保证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四)各代办处配置的设备,均应定点定人保管使用。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设备从事和本职工作无关的业务,也不得让其他人员使用该设备。
(五)对于各代办处所配设备,要保证已安装的应用程序和通信程序的正常运行,不得更改或删除;不得与地方上检索或管理系统联网,未经允许不准修改、添加配置和相应程序;不得在数据通讯系统上发送与正常业务无关的文件。
(六)各代办处所配置的自动化系统的软件版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各代办处只能使用,并保证软件不向外泄漏。
(七)用户不得擅自打开设备的机箱,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动硬件配置,不得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软件或其它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
(八)代办处数据资源属于保密范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有资产,为加强数据资源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扩散或用于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九)数据资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以分级授权方式管理。被授权的人员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或使用,并保持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十)任何人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非授权人员,否则以违反专利法规定处理。
(十一)用户要爱护设备,不得带电插拔设备连接件,不得让液体或其它杂物掉落入键盘或机箱内;应保证设备的通风孔和显示器的散热孔不被堵塞或覆盖。
(十二)计算机所用各类耗材:软盘、硒鼓、鼠标、键盘、复印纸、打印纸等各类耗材,由各代办处自行解决。
(十三)各代办处的使用人员要经常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经常查毒、杀毒。如果设备发生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不得带病作业,维修费用由各代办处自行解决。
如有重大事故要立即通知我部综合处备案(电话:010-62093388),并写出事故报告。
(十四)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请该代办处的主管局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而造成设备出现事故或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维修费用(包括维修工时费)。
(十五)对违反规定泄露数据机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六)对违反规定增加硬件的,则没收所增加的硬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拆除或更改硬件的,除按所拆除或更改部分的价值处罚外,由主管局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十七)专利局对各代办处的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每年要进行年检,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将予处理。
二、关于添加、修改自动化系统数据的规定
为了使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中专利代理机构数据随着代理机构体制改革和注册变更而及时更新,并确保数据的正确和有利于数据库的维护,现对添加、修改自动化系统数据作以下规定:
(一)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数据添加、修改的范围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邮编以及代码的注册变更、新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二)当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代办处发出修改数据通知书。
(三)代办处应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数据通知书后,按通知书的要求以及修改数据的操作规程对有关数据进行修改,代办处不得擅自修改自动化系统数据,因擅自修改数据出现的法律后果,由代办处负责。
(四)代办处应设专人负责修改数据,并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数据通知之日起2日内完成修改。